旅游业是国民经济的综合性产业,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以互联网为代表的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正在深刻改变着世界经济发展和人们的生产生活,为全球旅游业发展带来了全新变革,旅游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发展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和《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充分发挥旅游业的综合优势和带动作用,积极运用互联网推动旅游业产品业态创新、发展模式变革、服务效能提高,提升实体经济创新力和生产力,促进旅游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发挥重要作用,现就实施“旅游+互联网”行动计划通知如下:
准确把握我国旅游业的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充分发挥我国互联网的规模优势和应用优势,推动旅游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广度和深度,提高旅游创新能力和创新优势,挖掘旅游发展潜力和活力,培育新业态,发展新模式,构筑新动能,加速提升我国旅游业发展水平。
坚持市场导向。遵循市场规律,尊重市场主体,突出企业的主体作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完善市场机制,激发市场活力,积极引导市场需求发展。
坚持开放共享。以开明的态度、开放的精神,将旅游作为互联网深入融合的重要领域,将互联网作为旅游创新发展的重要动力,积极营造旅游与互联网相互开放、相互包容、融合发展的良好环境,最大限度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形成以开放共享为特征的“旅游+互联网”运行模式。
坚持引领变革。发挥互联网对旅游产业创新升级的平台作用,以旅游与互联网融合创新为突破口,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引导要素资源向旅游实体经济集聚,推动旅游生产方式和发展模式变革。
坚持安全有序。完善旅游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增强安全意识,强化安全管理,防范安全风险,保障网络安全。建立科学有效的旅游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市场监管方式,促进旅游市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18年,我国旅游业各个领域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发展;互联网成为我国旅游产品创新和业态创新的重要动力,成为我国旅游公共服务和行业监管的重要平台;在线旅游投资占全国旅游直接投资的10%,在线旅游消费支出占国民旅游消费支出的15%。
到2020年,旅游业各领域与互联网达到全面融合,互联网成为我国旅游业创新发展的主要动力和重要支撑,网络化、智能化、协同化国家智慧旅游公平服务平台基本形成;在线旅游投资占全国旅游直接投资的15%,在线旅游消费支出占国民旅游消费支出的20%。
二、重点行动
(一)推进旅游区域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机场、车站、码头、宾馆饭店、景区景点、旅游购物店、主要乡村旅游点等旅游区域及重点旅游线路的无线网络、3G/4G等基础设施的覆盖,保障“旅游+互联网”基础条件。到2020年,实现3A级以上旅游景区和3星级以上宾馆无线网络全覆盖。
(二)推动旅游相关信息互动终端建设。在机场、车站、码头、宾馆饭店、景区景点、旅游购物店、游客集散中心等主要旅游场所提供PC、平板、触控屏幕、SOS电话等旅游信息互动终端,使旅游者更方便的接入和使用互联网信息服务和在线互动。
(三)推动旅游物联网设施建设。到2020年,全国所有旅游大巴、旅游船和4A级以上旅游景区的游客集中区域、环境敏感区域、旅游危险设施和地带,实现视频监控、人流监控、位置监控、环境监测等设施的合理布设,将旅游服务、客流疏导、安全监管纳入互联网范畴。
(四)支持在线旅游创业创新。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充分利用互联网,开展以旅游需求为导向的在线旅游创业创新。支持旅游创新平台、创客空间、创新基地等旅游新型众创空间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旅游+互联网”创业园区,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国家旅游局每年认定一批国家级“旅游+互联网”创客基地,推出一批国家级“旅游+互联网”创客示范项目。
(五)大力发展在线旅游新业态。支持企业利用互联网平台,整合私家车、闲置房产等社会资源,规范发展在线旅游租车和在线度假租赁等新业态。创新发展在线旅游购物和餐饮服务平台,积极推广“线上下单、线下购物”的在线旅游购物模式和手机餐厅服务模式。积极推动在线旅游平台企业的发展壮大,整合上下游及平行企业资源、要素和技术,推动“旅游+互联网”的跨界融合。
(六)推动“旅游+互联网”投融资创新。大力推广众筹、PPP等投融资模式,引导社会资本介入“旅游+互联网”领域,加快“旅游+互联网”创新发展。鼓励旅游企业和互联网企业通过战略投资等市场化方式融合发展,构建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品牌和投资相结合的发展模式。
(七)开展智慧旅游景区建设。加快制定出台国家智慧旅游景区标准。到2018年,推动全国所有5A级景区建设成为智慧旅游景区。到2020年,推动全国所有4A级景区实现免费WIFI、智能导游、电子讲解、在线预订、信息推送等功能全覆盖。
(八)推动智慧旅游乡村建设。运用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全面提升乡村旅游的管理、服务、营销水平。积极支持社会资本和企业发展乡村旅游电子商务平台,推动更多优质农副土特产品实现电子商务平台交易,带动农民增收和脱贫致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通过乡村旅游APP、微信等网络新媒体手段宣传推广乡村旅游特色产品。支持有条件的贫困村发展成为智慧旅游示范村。鼓励各地建设集旅游咨询、展示、预订、交易于一体的智慧旅游乡村服务平台。
(九)完善智慧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加大旅游公共信息的互联网采集和运用,推动旅游公共信息数据向社会开放。建设好国家智慧旅游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统一受理、分级处理的旅游投诉处置机制,健全旅游公共产品和设施、旅游投诉和旅游救援等公共信息网络查询服务。运用互联网,建立旅游诚信信息交流平台,加强对旅游企业信用的监管。运用互联网开展文明旅游引导,定期发布游客不文明旅游行为记录。积极运用互联网开展旅游应急救援。
(十)创新旅游网络营销模式。积极发展旅游电子商务平台,鼓励各地利用互联网开展旅游营销信息发布、旅游产品在线预订和交易支付。支持旅游目的地利用旅游大数据挖掘分析手段,建立广播、电视、报纸、多媒体等传统渠道和移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渠道相结合的旅游目的地营销体系。支持旅游企业与OTA平台合作,利用平台优势,扩大企业产品销售规模。鼓励旅游企业加强与门户网站、搜索引擎、UGC旅游网站等的合作,进行产品和服务营销。鼓励旅游企业通过微博、微信等网络新媒体方式,培育黏性客户,提升企业精准营销能力,激发市场消费需求。
(一)构建开放包容的“旅游+互联网”环境。率先实行旅游行业互联网准入零负面清单制度,允许各类互联网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旅游行业。鼓励各类互联网资本和市场主体平等开展市场竞争,依法开展参股并购,支持培育互联网旅游龙头企业发展。落实国家放宽在线度假租赁、旅游网络购物、在线旅游租车平台等新业态的准入许可和经营许可制度。贯彻国家大数据战略,积极推进政府旅游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共享。
(二)提升“旅游+互联网”创新能力。鼓励构建以企业为主导、产学研用合作的“旅游+互联网”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支持中国“互联网+旅游目的地”联盟建设。加快制定和实施国家智慧旅游城市、智慧旅游景区、智慧旅游企业、智慧旅游乡村标准。加大对互联网旅游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等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
(三)开展“旅游+互联网”创新成果试点示范和推广运用。稳步推进中国“旅游+互联网”创新示范城市试点建设,鼓励支持国家旅游综合改革示范城市开展“旅游+互联网”先行先试,鼓励“旅游+互联网”创新成果推广和学术交流,办好每年一届的“旅游+互联网”大会。
(四)支持引导“旅游+互联网”发展政策创新。积极争取将旅游列入国家“互联网+”重大工程包,争取相应资金政策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旅游+互联网”创新政策试点,破除影响互联网旅游市场准入、数据开放、行业政策障碍,研究适应互联网旅游新兴业态发展的税收、保险政策。鼓励各级旅游部门加大对云计算服务的政府采购力度。支持有条件的旅游企业打造在线旅游第三方支付平台,拓宽移动支付在旅游业的应用。推进旅游与互联网金融合作,发行实名制国民旅游卡,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五)支持互联网旅游企业拓展海外合作。充分发挥我国旅游市场优势和互联网比较优势,结合“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战略,鼓励支持国内互联网旅游企业通过海外并购、联合经营、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率先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培育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中国互联网旅游企业,在海外提供旅游产品和服务。发挥驻外旅游办事处作用,支持旅游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与互联网旅游企业共同在海外推广互联网旅游中国品牌和中国服务,构建跨境旅游产业链体系,增强中国旅游全球竞争力。
国家旅游局
201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