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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旅行社订购农家乐服务责任承担分析
发布日期:2015/9/26 来源:b12301 点击次数:1298次

   一、案例简介

    游客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滨海旅游,旅行社订购的住宿和餐饮均为农家乐,游客对此也很感兴趣。当天到达旅游目的地后,旅行社为游客在农家乐安排了海鲜大餐,晚饭后三个小时,团队游客陆续出现上吐腹泻,被立即送到医院救治。游客认为是旅行社安排的无经营资质的农家乐,是造成游客受损的原因,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旅游主管部门必须对旅行社予以行政处罚。

    二、法律法规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2、《旅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三、案例分析

    1、农家乐的经营和服务资质受到质疑。目前,农家乐受到政府的支持,农家的欢迎,游客的追捧,与此同时,农家乐的经营资质越来越受到游客的质疑,尤其是游客在农家乐权益受损,且得不到预期的赔偿时,游客的指责更甚。农家乐的经营资质亟待需要得到妥善解决。

    农家乐的经营范围包括为游客提供住宿和餐饮服务,也有单独提供餐饮服务的。本文所谈的农家乐,主要讨论住宿和餐饮一体的农家乐,因为仅仅提供餐饮服务的农家乐,要获得合法经营资质相对容易。

    2、农家乐经营资质现状。农家乐经营资质的管理,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

   (1)政府出面变通处理农家乐的经营资质。有些地区开展农家乐经营资质合法化的工作,比如以自然村或者行政村为单位,由当地政府出面协调,建立农家乐综合协调领导小组等机构,为农家乐的经营背书,一并解决农家乐的经营资质。但这样的操作模式,也是权宜之计,并没有从法律上为农家乐资质真正解套。

    (2)农家乐以农户为单位,自发经营,普遍处于无经营资质的状态。此类农家乐在农家乐中占据不小的比例。

    3、农家乐纠纷协调存在较大难度。农家乐发展迅速,纠纷的绝对数量在不断增长,但旅游主管部门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在纠纷协调中,存在较大的难度。

    (1)农家乐的行政主管部门不明确。从表面上看,农家乐作为经营主体,可以监管的部门有许多,比如旅游、农办、工商、消防、环保、卫生等部门,但在监管实务中,监管主体并不明确。

    (2)农家乐经营者收费较低。农家乐之所以能够蓬勃发展,其中因素之一就是收费较低,迎合了大众需求,在旅游纠纷的处理中,农家乐往往不愿意承担较高的赔偿责任,即使给游客造成了较大的损害。除非游客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而诉讼成本较高,周期较长,尤其是诉讼标的较小时,通过诉讼解决问题的概率很低。

    (3)农家乐经营者法律意识也较为薄弱。虽然农家乐发展迅猛,但总体上仍然处于粗放式经营模式,农家乐经营者的法律意识也较为薄弱,很多的调解需要以情动人的方式调解,而许多游客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两者落差较大。在调解阶段纯粹的法律有时也难以解决问题。

    4、旅行社订购农家乐将承受民事和行政双重责任。由于旅行社是组团社,由于服务供应商的过错,作为组团社的旅行社是民事责任承担的第一人,游客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只要农家乐服务有过错,即使其经营资质有瑕疵,也不影响其作为供应商的主体地位,旅行社必须为农家乐的过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事宜结束后,旅行社可以回过头来向农家乐追偿。

    同时,旅行社由于向不具备经营资质的农家乐订购服务,应当受到旅游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在纠纷处理的实务中,一些游客以行政处罚为借口,向旅行社提出超出实际损害的赔偿,旅行社为了息事宁人,经常屈从于游客的压力。其实,即使旅行社满足了游客的要求,游客也没有投诉或者举报,只要旅游主管部门发现旅行社的违法行为,仍然必须按照《旅游法》的规定,对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服务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否则就是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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