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在旅游旺季期间,由于旅游车短缺,旅行社向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旅游车,用于旅游团队的服务,在服务过程中,因为驾驶员的疏忽导致旅游车侧翻,部分游客轻伤,旅行社及时就地送医,所幸没有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游客伤愈出院后,以旅行社租用不合格旅游车为由,要求旅行社承担较大的民事赔偿。
二、法律规定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2、《旅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三、案例分析
1、何为不合格供应商?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所谓合格的供应商,就是知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供应商。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希望参与到市场经济的经营活动中,首先必须取得营业执照,为自己的经营行为提供法律支撑。获得合法的经营资质后,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所以,所谓的合格的供应商,就是取得营业执照,然后根据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2、何为合格的交通工具?在旅行社服务中,为游客提供的交通工具,诸如民航、铁路、班轮等,一般情况下,其经营资质当然合法,无需怀疑。旅行社为游客安排的交通工具中,经营资质可能存在瑕疵的,主要存在于城际交通工具和海上交通工具中:
(1)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城际交通工具。在城际交通工具中,经营资质存在瑕疵的,以自备车和租赁公司的旅游车最为典型。旅行社的自备车、旅行社职工的自备车,或者其他人员的自备车,都是为其业主本人提供服务,都不具备经营资质,显然不得对外经营,但一些旅行社接受小团队时,往往以自备车为游客提供服务。
接待旅游团队时,有些旅行社向租赁公司租赁旅游车。虽然租赁公司资质合法,但究其经营范围看,租赁公司只能从事租赁车辆业务,但不得用于直接的接待等经营活动。旅行社从租赁公司租赁车辆,用于接待游客,超出了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其经营资质同样存在瑕疵。
(2)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岛际交通工具。随着海洋旅游的不断升温,岛际交通工具短缺明显,尤其是旅游旺季期间,为了解决燃眉之急,旅行社抱着侥幸心理,将环岛游船用作岛际交通船,将休闲渔船用于岛际交通工具。这些船只的共同特点是,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经营,但其经营轨迹被严格限定在特定范围内,被用于岛际交通工具超出了其经营的空间范围,具有相当的危险性,旅行社的行为可能会给旅行社及游客带来严重后果。 3、旅行社订购不合格交通工具的原因。首先必须说明的是,不论出于何种原因,都不能成为旅行社订购不合格交通工具的借口,旅行社订购不合格交通工具的行为总是错误的。但我们不得不看到这样一个事实:即旅行社希望通过合法的渠道,申办城际交通工具合法资质难度之大不可想象,尤其是小型旅游车辆经营资质的申办,有关部门会以各种借口将旅行社的申请拒之门外,客观上迫使旅行社走各种变通之道。
4、民事赔偿和行政责任追究为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民事赔偿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行政责任追究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两者互不隶属,但在纠纷处理的实务中,一些游客往往会将两者混为一体,并以行政责任的追究为要挟,迫使旅行社作出让步,以换取最大的利益,旅行社有时也不得不为之让步。其实,旅行社如此操作,一方面是经济利益的受损,另一方面,并不能逃避行政责任的追究,除了赔偿之外,仍然会受到旅游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