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据报道,今年十一黄金周期间,游客抵达青岛旅游,选择了“善德活海鲜烧烤家常菜”大排档就餐,游客声称,在点菜时详细询问过菜价,向老板确认过大虾38元究竟是一份还是一只,当时老板的回答是38元一份。吃完饭结账时,老板却称大虾价格为38元一只;菜单写的是38元/大扎,但是结账时老板说是120元一扎。游客出示的该大排档的价目单显示,“海捕大虾38元”,旁边没有标明计价方式是按“一个”还是“一份”,但在价目单的最下方,有“以上海鲜单个计价”的说明。
游客和店主发生纠纷,并受到店家的威胁,遂向有关部门求助,报警后派出所说,这家饭店,前一天晚上也发生了两起价格纠纷,建议游客找物价局,但物价局说他们已经下班了,让游客报警找110解决,后来一直折腾到夜里12点多。第二天物价局称,必须过完节才能解决。
二、法律规定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3、《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三、案例分析
1、价目表并不符合明码标价的要求。粗粗地看,店家的价目表符合《价格法》规定的明码标价的要求,上面有菜名和价格。但严格地说,这份价目单是否符合明码标价的规定仍然值得探讨。按照上述《价格法》的规定,在价目表中,虽然表明了菜肴的价格,但菜肴的数量以及配比并没有作出事先说明,比如海捕大虾一份是几个,一个大虾是几克,应当在价目表中作出明确的说明;比如铁锅杂鱼由那些杂鱼拼凑而成,各自的份量是多少,总的份量是多少等等,不一而足。而且,从价目表上的图片上看,“以上海鲜单个计价”中的“单个”也是模糊不清。
2、如何看待店主的口头说明与价目表不一致。从《合同法》的角度看,价目表可以被看成是餐饮消费服务合同中的要约,游客接受了这样的服务项目和价格,就构成了承诺。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餐饮消费服务合同成立。在店主和游客建立餐饮服务合同达成一致的过程中,店主的要约首先是以格式条款的形态出现的,即每只海捕大虾的价格为38元,而在实际签订餐饮服务合同时,游客询问了店主海捕大虾的计价方式,得到的答案是以份为计价单位。所以,海捕大虾的计价单位,就出现了价目表的计价方式和店主的口头方式,前者为格式条款,后者为非格式条款。按照《合同法》、《旅行社条例》的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就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即采用店主的口头计价方式,海捕大虾以份为单位,为每份38元,而不是以单个为计价单位,每只海虾38元。
3、店主应当特别提示游客计价方式。海捕大虾是以个为计价单位,还是以份为计价单位,事关经营者和游客双方的切身利益,这也是作为诚实守信的经营者必须履行的告知义务。因为按份计价是大多数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和生活理念,且影响根深蒂固,经营者以不同一般的计价方式收取费用,其行为本身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但经营者的不同一般生活习惯的收费方式,和消费者的固有观念有落差,为了体现明码标价原则,经营者就有义务对此作出特别的提醒。如果游客知悉真情后仍然愿意接受这样的计价方式,对于收费后果有清晰的认识,同样体现了公平交易的精神。在上述案例中,店主不仅没有给予特别提示,相反,在游客为了防止落入消费陷井,事先特意向店主询问如何计价时,店主的回答是按份计价。
4、大排档的店名与实际服务也不尽相符。从这个大排档的名称看,该大排档为善德活海鲜烧烤家常菜,在一般的消费者眼里,所谓的家常菜,就是提供的菜肴较为便宜,普通百姓都具备消费能力,一份海虾要价38元,对于绝大多数游客来说是再家常不过了。同时,店名声称为活海鲜,其实具备生活常识的人都知道,在大排档出售的海鲜中,有些是活的,比如基围虾、贝壳类等海鲜,但有些海鲜离开海水就死,如带鱼、鲳鱼等。这个店名与实际提供的商品并不完全一致,也弥漫着不诚信的影子。
5、政府部门有不作为的嫌疑。如果游客反映的投诉处理经过属实的话,有关部门就有不作为的嫌疑。首先,派出所接警后,建议游客向物价部门投诉,不存在失当。因为派出所不具备对于价格纠纷行政干预的职责,如果派出所出面,也仅仅是对价格纠纷进行调解,毕竟价格纠纷不属于派出所的监管范围。其次,物价部门下班了、过节之后再处理的答复,有悖于法律赋予的行政义务。因为在黄金周期间,服务纠纷包括价格纠纷的发生概率较高,有关部门必须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遇到特殊情况时,一定是在第一时间有义务为游客排忧解难的,大排档所在地有关行政部门不及时出面处理,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相符。
总之,大排档应当退还向游客多收的餐饮服务费用,在此基础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大排档实施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