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暑假期间,几个中学同学(未满十八周岁)相约前往旅行社门市部报名,前往外地三日游,门市部业务员收取了中学生的旅游费,出具发票,并签订了旅游合同,并为他们开始办理相关出游手续。合同签订后,有一位中学生提出解除合同,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额团款,旅行社要扣除已经发生的费用,中学生不愿意,投诉至旅游主管部门。
二、法律规定
1、《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2、《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三、案例分析 1、旅行社扣除中学生旅游费用是否合理?按照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的旅游合同即刻生效,受法律的保护,同时,双方当事人就受约定的权利义务的约束。如果仅仅是如此理解,旅行社和中学生签订旅游合同,中学生不能轻易地解除合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承担旅行社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等。从这个意义上说,旅行社的操作没有任何障碍,中学生应当承担旅行社实际损失的费用。
2、中学生拒绝旅行社扣除旅游费用是否有理?旅行社要求扣已经发生的费用,中学生拒绝旅行社扣除费用的行为,这是该纠纷的症结所在。上文已经提及,如果按照通常的理解,旅行社扣除中学生费用的操作没有问题,但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旅行社的操作存在法律障碍,或者说,中学生要求全额退还旅游费用具备合理性和合法性,因为中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许中学生自己都不清楚这些法律依据的存在。
3、中学生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效力。简单地说,旅行社和中学生签订的旅游合同,是一份效力待定的旅游合同。所谓效力待定的旅游合同,就是说这份旅游合同形式上具备了旅游合同的基本要素,但由于存在特殊因素,不能说绝对有效,也不能绝对无效,该旅游合同是否最终有效,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由于合同一方当事人为未成年的中学生,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范畴,旅游合同最终是否有效,应当得到其法定代理人,如父母、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的首肯。如果法定代理人认可该旅游合同,旅游合同就有效,如果法定代理人不认可该旅游合同,旅游合同就无效。有效的旅游合同可以继续履行,无效的旅游合同必须解除。所以,上述中学生签订旅游合同后,在被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前,作为善意相对人,有权利解除旅游合同,要求旅行社全额退还旅游团款,旅行社不得扣除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
4、旅行社组织中小学生参团旅游必须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在旅行社服务的实务中,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旅游团,必须解决旅游合同的合法性问题。未成年中学生参团出游,有两种不同的形式:第一种形式,类似案例中的中学生,尤其是高中生参团旅游,门市部业务员在登记身份信息时,只要是未满十八周岁的中小学生来报名,必须要求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明确同意,最好是书面形式,或者法定代理人陪同前来签订旅游合同。第二种形式,父母携带自己未成年孩子出游,另外还有其亲朋好友的未成年孩子随团,门市部业务员也要得到中学生法定代理人的书面授权同意。
5、如何理解“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含义。上述《合同法》规定中,对于中学生等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的有效性作出了例外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符合上述规定,虽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旅游合同不需要法定代理人追认,依然有效。
这里就涉及对于什么是“与其而订立的合同”的理解。法律作出了这样的规定,但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比如什么情形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没有固定模式,笔者个人以为,应当从价格高低和行程远近两个要素来考虑。
(1)价格因素。如果中学生参团旅游,线路价格较低,在此情况下,应当被认定为中学生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这样的旅游合同不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旅游合同签订立即生效。旅游合同对于旅行社和中学生具有约束力,法定代理人也不得以没有追认为由,要求认定旅游合同无效。
(2)行程因素。价格固然是一个因素,但更为重要的因素是,旅游行程空间距离的远近。如果旅游行程在本地,比如中学生参加当地的一日游,这样的旅游合同签订,可以被认为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如果旅游安排需要离开居住地,在外住宿,这样的旅游行程安排,对于中学生并不适宜,应当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