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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江苏常州“百元白粥”纠纷责任承担分析
发布日期:2015/10/14 来源:b12301 点击次数:1412次

一、案例简介

正当青岛大虾纠纷渐趋退出人们的视野之时,江苏常州“百元白粥”纠纷又成为热议的话题。据报道,国庆期间,常州市民在本地晋陵路的荔茵潮汕粥就餐,点了一锅白粥,结账时发现一锅白粥的售价竟要100元,这款100元一锅的白粥未明列于菜单上。粥店在网上进行“澄清”,称这锅粥是应客人要求专门特制,耗时半个多小时,成本也较高,且100元的价格是事先跟客人说明的。客人对此否认,并出示账单点餐时间为7点52分,结账时间是8点34分,用时42分。经物价部门认定,店家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责令店家退还客人100元,向客人赔礼道歉,并按照规定对店家罚款5000元。


一、法律规定

1、《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三、案例分析

1、明码标价的基本要求。明码标价的实质,就是经营者按照规定,赋予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这也是法律赋予经营者的法定义务。虽然《价格法》对于明码标价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法条的规定毕竟具有抽象性的特点,需要落实到活生生的日常生活中。具体到上述案例的白粥服务中,粥店应当事先在价目单中至少明列一锅白粥的份量和价格,由消费者决定是否需要和购买。如果是应消费者的特殊要求,为其专门制作一锅白粥,价格没有变化的,无须作出特别说明,有额外特别收费的,或者价格高于已经标明的价格,粥店应当给予消费者特别的告知,并就价格与消费者达成一致。这样的操作也符合明码标价规定的要求。

2、如何对服务价格的监管。通常情况下,一般的服务业,包括餐饮服务业、旅游服务业等,都属于市场调节价范畴,服务价格由经营者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情况来确定,基本不存在价格的高低问题,行政部门也不会对具体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高低横加干预。行政部门关注的是经营者的定价行为,如果定价行为不规范,行政部门需要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管。也就是说,只要粥店明码标价,标明一锅白粥的价格,即使标价为200元,消费者在自愿且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服务,消费者就必须按照标价支付服务费用。如果消费者接受服务后,以价格高为由拒绝支付费用,就是消费者的不对。

延伸到今年十一黄金周期间沸沸扬扬的青岛大虾事件也是如此。该事件的核心问题就是标价不符合明码标价的要求,且在点菜和收费中存在欺诈。如果店家在菜单中的海捕大虾后面特别注明,每只虾售价为38元;面对消费者的询问,也是如实回答。消费者接受服务后,即使对38元一只大虾的价格提出异议,仍然必须按照价目表支付大虾费。在此情况下,一只大虾收费38元就合法,也不至于引起后续的轩然大波。

3、双方对于是否事先达成白粥价格协议观点存在分歧。由于店主没有在价目表中列明一锅白粥的价格,消费者上网投诉后,店主的回应是,在消费者点餐时,已经给予消费者特别说明,并告知一锅白粥为100元,所以消费者点餐前已经知悉白粥的价格真情,并点了一锅白粥,说明消费者是知晓并自愿接受了服务。对此,消费者则强调事先并不知情一锅白粥的价格,且全家人都没有听到。由于店主和消费者对于该事件观点截然不同,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而且双方仅仅提供的是口头说明,都没有提供书面或者视听资料等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来进一步支撑自己的观点。应当如何妥善处理,取决于哪一方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这个难题就摆在了行政部门的面前。

4、粥店店主强调事先和消费者已经达成价格协议,店主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在该纠纷中,店主和消费者观点分歧的实质在于,事先是否已经就价格达成协议。由于店主主张双方已经达成了协议,也就是说店主主张店家和消费者服务价格协议的存在;消费者恰好相反,认为两者之间没有达成价格协议,两者之间的服务价格关系尚未达成。而服务价格关系是否达成和存在,对于解决纠纷至关重要。

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结合上述纠纷实际,由于店家主张服务价格协议存在,就应当由店家来举证,双方事先已经的的确确就一锅白粥100元达成了协议。如果店家不能就此提供证据,即使当时真的已经达成协议,只要消费者不认可,店家也会在纠纷处理中处于不利地位。当然,在纠纷处理的实务中,有充分的理由相信,由于店家没有明码标价在先,发生这样的纠纷,店家基本是无法举证,因此就必须承担不利后果。所以,物价部门要求店家退款100元,并予以5000元的处罚,是在情理之中。

同样,在处理旅游者投诉旅行社强迫购物和强迫自费时,假如旅行社不能提供购物和自费的书面协议,或者视频等相关强有力的证据,即使旅行社主张在行程中已经与旅游者协商同意,或者旅游者没有反对,或者是旅游者沉默不语,都必须由旅行社来举证费强迫购物和非强迫购物。如果旅行社举证不能,就必须为此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不是要求旅游者举证旅行社强迫购物和强迫自费行为的存在,当然,如果旅游者能够提供视频资料,则更能说明问题,但不能因此要求旅游者承担举证责任。要求旅行社承担举证责任的依据,也来源于上述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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