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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青岛大虾店主仅仅向游客退款合适吗?
发布日期:2015/10/14 来源:b12301 点击次数:1362次

一、案例简介

  从媒体的报道中得知,扣除156元的实际已经发生的费用后,游客朱先生收到了青岛大虾价格纠纷事件处理后的退款644元,相信另一位肖先生不久也会收到相应的退款。这里又引申出另外一个话题:大虾店主已经被物价部门认定为价格欺诈,为什么店主仅仅退还大虾服务中多收的费用,而不是按照《消法》的规定,在退还多收费用的基础上,给予游客三倍赔偿。

  二、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案例分析

1、店主的价格欺诈行为不容置疑。店主利用使游客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游客朱先生等与其进行交易,并且在朱先生等反复与其确认大虾价格后,结账时仍然强行收费,给游客造成了损失。店主的行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即店主有欺诈的故意;店主实施了欺诈的行为;游客由于受到了店主的误导陷入错误;游客接受了店主提供的服务。同时,当地价格部门介入调查后也认定,店主具有欺诈的故意,并对其实施了罚款9万元的经济惩罚,并由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法律规定和行政部门的监管相互印证,均指向了店主的价格欺诈。

2、按照《消法》规定,店主应当如何赔偿游客。《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如果经营者被认定为欺诈,就需要对经营者给予惩罚性赔偿的经济制裁,即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这是法律要求欺诈者必须为之付出的代价,一方面为了惩戒实施欺诈的经营者,让其在欺诈中不仅不得利,反而为此付出高昂的代价。另一方面,通过惩罚性经济赔偿,起到教育和引导其他经营者的作用。

3、三倍赔偿应当如何计算较为妥当。以朱先生的消费行为为例,朱先生总共消费额为800元,实际发生的服务费用,包括大虾的费用,实际为156元。在纠纷处理中,店主应当如何给予朱先生赔偿,存在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店主应当按照消费总额800元的三倍给予赔偿,理由很简单,《消法》已经明确规定,赔偿的额度是接受服务的三倍。既然朱先生为了服务一共支出了800元费用,店主理应按照服务价格的全额予以三倍赔偿。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被欺诈的大虾费用682元的三倍赔偿,而不是消费总额的800元给予朱先生三倍赔偿,理由是店主提供的其他菜肴不存在欺诈,而且每一个菜肴之间相对独立,并不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陈述的理由。如果要求店主按照第一种观点赔偿,对于店主不公平。在处理纠纷中应当掌握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公平地照顾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虽然店主有错,但不能因此要求店主承担不公平的损失。

4、为什么处理结果仅仅是退还多收的费用,而不是三倍赔偿?既然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在前,为什么处理的最后结果仅仅退款,而不是三倍赔偿。虽然处理结果和法律规定并不符,但仍然合理。理由有两个:

第一,按照《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法律明确了要获得三倍的赔偿有两个前提条件:即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经由消费者提出。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已经被确定,但关键的问题是消费者没有提出三倍赔偿的要求。因为朱先生在和物价部门人员交流时提出,愿意按照实际消费的价格支付,只需要店主退还未发生的费用即可。

  朱先生提出只需要退还实际未发生的费用,存在两种可能,第一种可能,是朱先生知道《消法》关于欺诈赔偿的规定,但不愿追究;还有一种可能,就是朱先生对于《消法》的规定不了解,所以没有提出欺诈赔偿的要求。这里又涉及另一个话题,物价部门和朱先生沟通时,是否有义务告知有关法律规定。从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看,物价部门有必要告知,然后由消费者作出选择。当然,物价部门不告知法律规定,也不能说就是行政不作为。

第二,朱先生提出仅需要退还实际未发生的费用,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朱先生的行为,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就是在日常生活和处理纠纷中,本人是自己利益的最大维护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追究违法者责任。同时,朱先生仅仅要求店主退还实际未发生的费用,也体现了权利可以放弃的基本原则。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必须履行法律和合同赋予的义务,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完全,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法律或者合同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可以接受或者享有,也可以选择放弃。朱先生不追究店主欺诈赔偿责任,就是放弃三倍赔偿的权利,也未尝不可。当然,如果朱先生不了解法律规定,则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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