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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游客参与不合理低价游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5/10/27 来源:b12301 点击次数:2047次

      最近,一则国家旅游局关于“游客参与不合理低价游也将受到处理”的提示,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争议不断。争议的核心,围绕着如何理解游客参与不合理低价也将受处理、游客参与不合理低价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由哪个部门来对游客进行处理等问题而展开。要解决上述问题,很大程度上必须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入手,结合我国游客选择参与不合理低价游的行为加以分析。
  一、法律法规对于游客行为约束的行政规定
  1、《旅游法》第十三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2、《旅游法》第十四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5、《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法律法规对于游客行为约束的民事规定
  1、《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3、《旅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对我国法律法规对于游客行为约束的评价
  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难看出,对于游客行为的约束,我国法律法规基本上从行政和民事两个方面进行约束。从行政规定看,法律约束的是游客行为是否违反行政法律的规定,如果有违法,游客要受到行政法的惩罚。从民事规定看,游客行为给他人,包括旅游企业造成损失,就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如果损害是游客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害结果应当由游客自己承担。当然,如果游客行为触犯刑律,则应当由刑事法律约束。一般来说,游客在旅游行程中的违法行为,主要是对我国行政法律和民事法律的违反。
  游客的一些行为可能仅仅违反了民事法律规定,比如游客违反协助义务,不按时参团旅游,游客在给自己造成损失的同时,或许还给他人造成损失;也有些行为仅仅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比如游客在行程中参与赌博,公安机关会对游客实施行政处罚;也有些行为可能既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同时还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比如游客破坏文物的行为,既要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还必须为破坏文物的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对游客的行为产生约束力,但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局限于对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具体的违约行为或者侵权行为的约束,而对于游客在接受服务中的价格行为没有约束。换句话说,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于游客自身的价格行为没有作出规定,游客作为消费者,在购买旅游服务时如何支付、支付多少费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游客的个人意志,以及与服务经营者的协商一致,并不需要法律和行政过多的干预。
  四、对游客参与不合理低价的处理
  在对该提示的解读中,许多媒体和读者混淆了”处理“和”处罚“概念。其实,该提示重点强调的是处理,而不是处罚,两者有着重要的区别。纵观该提示的内容不难发现,当游客参与不合理低价游活动,旅游主管部门并不会因此对游客实施行政处罚,而只是体现在对游客和旅行社的纠纷处理中,旅游主管部门会更加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至于如何具体处理参与不合理低价游的游客,需要看后续出台的文件内容。
  如果是由于游客参加了不合理低价游,给自己的权益造成了损失,即参与不合理低价游与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游客要求旅行社给予赔偿的主张就得不到旅游主管部门的支持,该损失应当由游客自己承担,但游客不会也不能因为参加了不合理低价游,因此被旅游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因为游客不是旅游主管部门的行政相对人,法律法规也没有授权旅游主管部门对游客实施行政处罚。
  五、游客选择不合理低价游的风险
  不合理低价游之所以存在,一方面和旅游市场的激烈竞争有关,另一方面和游客的需求有关。如果没有游客的需求,不合理低价游会自然消亡。面对不合理低价游,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游客,必须做到理性消费。所谓的理性消费,就是游客按照一般的生活经验,来判断该旅游价格是否合理。至于对于旅行社低价竞争的监管,则是另外一个话题。
  假如游客愿意选择不合理低价游,就要承受不合理低价的法律后果。基本可以肯定的是,参加不合理低价游,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品质一般较低,游客必须就必须接受较低的服务品质这样的结果。只要旅行社及其履行辅助人在服务中,不强迫游客购物和自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哪怕服务品质不尽如人意,游客也必须全盘接受。游客得不到高品质的服务,是由于游客参加了不合理低价的必然结果,是正常的市场经济规律的衍生物,也是游客参加不合理低价必须付出的代价。古人早已说过一分钱一分货的道理,游客不能一方面享受了不合理低价的实惠,同时又想要得到高品质的服务。游客不能出团前比价格,行程中比品质,既要价格低廉,又要品质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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