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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旅游主管部门如何处理不合理低价游?
发布日期:2015/11/16 来源:b12301 点击次数:1208次

    国家旅游局针对不合理低价游发出的提示,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解读,旅游主管部门在旅行社组织不合理低价游时如何监管,是一个无法回避的话题,也是一个多年来老生常谈的话题。

  一、旅游主管部门监管不合理低价的难点所在

  旅游主管部门一直以来在查处不合理低价,但客观地说,查处的结果并不理想,主要的原因是,对于旅行社组织不合理低价游查处存在难度,核心难点有两个:

  1、如何认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为不合理低价。所谓查处不合理低价,就意味着对于合理低价是可以接受和许可的;只有低价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才对旅行社的行为进行查处。那么,不合理低价的认定标准何在?显然是一个难以回答的话题,因为不合理低价是一个定性的结论,要认定旅游团队的不合理低价,必须就事论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很难一概而论。
  2、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单纯的低价竞争,监管主体应当是物价和工商,因为《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低价倾销都有明确的规定。在《旅行社条例》中也明确规定,旅行社的低价竞争由物价部门进行查处。《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及其配套的罚则,并不能简单地适用于不合理低价的处理,而是必须满足相关的条件,该观点在“旅行社组织不合理低价游如何处理?”博文中已有阐述,不再赘述。

  二、有关职能部门查处不合理低价的前提条件

  1、明码标价的旅行社服务收费的基本要求。按照《价格法》的规定,旅行社为游客提供服务时,能够做到明码标价,事先将价格及其服务内容向游客作出明确说明,由游客作出自愿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旅行社能够做到明码标价,旅行社的收费行为就不违法。

  2、有关职能部门对于旅行社价格的监管。按照《价格法》的规定,旅游服务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旅行社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和市场需求,自行制定服务价格,经与游客协商一致即可达成。职能部门对于服务价格的监管,并不是价格的高低,价格的高低应当交给市场和合同当事人,职能部门对价格的监管对象是旅行社的价格违法行为。只要旅行社的价格行为违法,比如价格欺诈、强迫收费等行为,比如旅行社低价倾销,并被有关旅行社举报,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才应当受到物价、工商等部门的查处。
  三、旅游主管部门如何查处不合理低价游

  1、监管理念的调整。上文已经提及,由于旅游主管部门对于单纯的所谓的不合理低价的直接查处存在种种障碍和难度,旅游主管部门在查处旅行社的所谓不合理低价时,有必要对监管思路作出调整,不是强攻,不是一味地就低价而监管低价,而是采取迂回战术,换个角度监管,就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为对于服务价格的监管,职责基本是在物价和工商,而不在旅游部门,即使旅游主管部门一定要监管单纯的价格,结果往往是吃力不讨好,事倍功半,效果并不会如预期。旅游主管部门没有必要直接监管服务价格,不论该价格是所谓的合理低价,还是不合理低价。

  2、合同签订的监管。旅游主管部门要按照《旅游法》和《旅行社条例》的规定,第一是要求旅行社和游客签订书面的旅游合同,不论该合同是纸质的合同形式还是电子的合同形式。第二是要求旅行社和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内容完备,将旅游服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事先约定清楚。旅游合同约定旅游权利和义务,是确保明明白白消费的基础,也是《价格法》、《消法》等相关法律的基本要求。如果旅游合同不具备书面形式,或者虽然签订了书面旅游合同,但旅游合同内容不符合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对旅行社实施行政处罚。

  3、合同履行的监管。所谓的合同履行,主要是指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为游客提供服务的行为,该服务行为覆盖服务全过程。旅游主管部门重点监管的是,旅行社是否降低服务标准和档次、是否强迫购物和强迫自费、是否擅自增减旅游景点、是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等方面。总之,排除了不可抗力影响下的服务变更、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服务变更,旅行社必须完完全全地不折不扣地按照旅游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否则就是违约,旅游主管部门就必须按照规定实施处罚。至于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是否私拿回扣,如果满足《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条件,旅游主管部门实施处罚;如果不符合《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条件,则应当提请工商部门调查核实并处罚,切断旅行社和商家之间的利益链。当然旅游警察专职队伍的建立,对于旅游市场的监管提供了新的保障。

  因此,旅游主管部门自身对于旅游市场监管的重点,应当由纯粹的价格监管,转移至对于旅游合同签订及履行的监管。对于自身难以解决的难题,则借助相关职能部门的力量,通力合作,从源头上解决旅游市场监管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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