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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业务员扣押保证金的责任承担分析
发布日期:2015/11/16 来源:b12301 点击次数:1266次

    一、案例简介

  旅行社业务员在组织出境旅游时,要求游客每人交纳5万元出境游保证金,并且汇入其个人账户,承诺行程结束后半个月内返还。行程结束后,游客按照业务员的承诺,要求其返还保证金,业务员以各种理由拖延,包括旅行社欠业务员奖金等,游客找到旅行社负责人,要求退还保证金,旅行社负责人说这是业务员的个人行为,游客必须向业务员交涉,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二、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2、《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三、案例分析

  1、旅行社是否可以向游客收取出境游保证金?向游客收取出境游保证金,是旅行社业界和游客一直争论不休的话题,旅行社坚持要收,因为保证金是防止游客滞留不归的好办法;游客认为不应当收,因为收保证金增加了游客的压力。

  旅行社究竟是否可以收保证金,到目前为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按照法务明令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旅行社向游客收取保证金的行为不违法,但在实务操作中必须掌握几个原则:第一,根据出境游的实际需求,而不是覆盖出境游所有目的地,适当收取保证金,而不是无限制收取。第二,双方协商确定数额原则。第三,既可现金出资,也可抵押。第四,严格管理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
  2、业务员的行为后果由旅行社承担。业务员在为旅行社组织旅游业务时,给旅行社带来两个后果,一个是有利后果,一个是不利后果。前者给旅行社带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旅行社当然乐意承受,在为旅行社带来利益的同时,业务员也可能为旅行社带来不利的后果,比如超出旅行社的授权,随意向游客作出服务承诺和赔偿承诺,游客要求旅行社兑现承诺。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只要业务员在其工作期间产生的后果,不论后果有利于旅行社,还是不利于给旅行社造成损失,旅行社都必须概括承受,不能只想得到利益,逃避责任。

  3、游客是善意相对人。旅行社必须承担业务员的不利后果,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游客为善意相对人。游客和业务员素不相识,但游客之所以和业务员签订旅游合同,向业务员支付旅游团款和保证金,是基于对旅行社的信任,对业务员为旅行社代表的认可,在业务员要求他们把保证金汇入其个人账户时,游客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这是旅行社的操作模式和流程,业务员的行为代表了旅行社负责人的行为。所以,在整个合同关系建立过程中,游客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其权益应当受到保护。除非出现游客和业务员联手,谋划以非法手段占有旅行社法人的财物,游客的保证金不仅可能难以返还,而且还涉嫌犯罪,应当被追究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

  4、旅行社管理流程有疏漏。业务员以个人的名义向游客收取保证金,是旅行社重业务、疏管理的结果。许多旅行社十分重视业务的拓展,这个观点本身没有错,但旅行社往往疏于的内部管理,只要业务员组团能力出色,一切都好商量,甚至是放任业务员不规范行为,直到业务员给旅行社带来麻烦。

  总之,业务员可以向游客收取保证金,但应当按照约定及时返还。如果业务员拒绝返还或者拖延返还,旅行社负责人应当及时返还。旅行社不能以与业务员有约定在先,或者业务员没有旅行社的授权,属于擅自行为等理由,拒绝承担返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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