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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业务员辞职是否可以免去旅行社的责任?
发布日期:2015/11/16 来源:b12301 点击次数:1303次

    一、案例简介

  业务员组织游客参加旅游团,和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收取旅游团款3000元,但没有及时上交财务。此后,由于业务员工作出现纰漏,旅行社给予了处罚,业务员辞职离开了旅行社,旅行社对于业务员之前的组团行为并不知晓。业务员辞职后,没有其他业务员和游客衔接,导致游客没有参团旅游,游客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团款,并赔偿直接损失,旅行社以业务员已经辞职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二、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2、《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三、案例分析

  1、业务员的组团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业务员之所以能够能够以旅行社的名义开展业务,因为业务员的组团行为并不是业务员个人行为,是得到了旅行社法人的授权,是以旅行社法人的名义对外组团,是代表旅行社的职务行为。

  当然,在日常的操作中,旅行社未必给业务员所谓的明确授权,而且对业务员的管理好像也较为松懈,但旅行社是以对业务员组团行为支撑和服务的具体行为,比如给业务员发放工资和奖金,为业务员提供旅行社的空白发票、空白旅游合同、银行账号等,表明业务员的组团行为,事先得到了旅行社认可和首肯。因此,无论业务员是否得到旅行社的书面授权,都应当被认定为是职务行为。
  2、旅行社应当为职务行为负责。既然业务员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旅行社必须为业务员的行为负责也就顺理成章了。这里还必须明确一个问题,虽然旅行社对业务员有业务的授权范围,但业务员的某个具体组团行为没有得到旅行社的授权,或者超出了旅行社的授权范围,比如业务员内授权仅仅为国内火车专列组团,在实际组团时顺带开展组织出境旅游业务,或者旅行社不具备赴台游资质,旅行社也没有授权业务员招徕台湾游业务,业务员也组织台湾游业务。

  在这些情况下,只要游客有理由相信业务员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仍然应当由旅行社承担,即业务员的行为给游客造成损失,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业务员超出经营范围招徕游客的行为,如果的确没有得到旅行社的事先授权,旅行社不需要为此承担行政责任。

  3、劳动关系和旅游合同关系各自独立。劳动关系和旅游合同关系都属于合同关系,但业务员的辞职,属于是和旅行社之间的劳动关系的转换,业务员和旅行社之间劳动关系的解除,并不能影响到游客和旅行社之间合同关系的继续有效。理由有二,第一,业务员是在工作期限内,和游客建立和旅游合同关系,而当时的情形是,业务员代表旅行社的行为。第二,劳动关系和旅游合同关系是两个独立的互不干涉的、也互不隶属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的解除和旅游合同关系的有效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性。所以,不论业务员辞职与否,并不影响游客对旅行社民事责任承担的主张。

  4、游客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维护。在旅游合同关系中,游客是善意相对人,对于业务员的认可是基于对于旅行社的认可和信任,否则游客不可能和业务员签订旅游合同、交纳旅游团款。所以,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只要业务员或者旅行社的行为给游客权益造成损害,旅行社都应当为此承担赔偿责任。业务员的辞职,也应不影响到旅行社责任的承担,旅行社向游客赔偿后,可以向业务员追偿。
  总之,上述案例中业务员向游客收取的3000元团款,如果业务员不能及时返还给游客,就应当由旅行社向游客退还。如果游客可以举证还存在相关损失,旅行社必须一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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