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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入台许可证过期责任承担分析
发布日期:2015/11/16 来源:b12301 点击次数:1488次

    一、案例简介

  周女士一家三人准备前往台湾探亲,办完通行证后,于2014年11月11日购买了飞赴台北的往返机票,赴台的时间预定为2015年2月22日,返程时间为2015年3月3日。11月13日,周女士委托旅行社办理“入台许可证”。旅行社为周女士办理了入台证并及时交付,但由于周女士英语不好,没弄明白“发证日期18 Nov 2014和本证截止日期17 Feb 2015”的意思。2月20日,经人提醒后得知入台证已经过期,周女士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旅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

  1、周女士的过失大。这起纠纷的发生,周女士本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尽管周女士一家的遭遇令人同情,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周女士,在这起纠纷中,存在诸多不足:

  (1)周女士的操作方式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按照常规的操作,预订机票等准备工作,应当在入台证办理完毕后才启动,否则很可能由于入台证办理迟缓,导致行程迟延,或者被拒绝入台,行程不得不取消的现象发生。而实际上,周女士是先自行订票,后委托办入台证,程序错乱。

  (2)周女士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在委托旅行社办理入台证时,周女士应当如实告知旅行社,他们全家已经做好的准备工作,诸如已经购买了全家的双程机票,并预订了台湾的酒店,告知赴台时间。由于周女士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旅行社就应当在最快的时间内,为周女士他们办理了入台证。快速办理的入台证,反而给周女士带来损失。

  (3)周女士没有履行查验咨询义务。按理,周女士拿到旅行社提供的入台证后,应该对证件等进行查验,但从案例中可以看出,周女士并没有这样做。尤其是周女士不懂英语,在收到旅行社办理的入台证时,一定必须在查验证件的同时,向旅行社咨询看不懂的英语的意思。发现问题后及时弥补,就不至于造成很大的损失。

  (4)周女士的不懂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周女士不懂英语,不明白入台证的时间期限,不能成为其免责的理由,也不能成为其将责任推给旅行社的条件。周女士作为成年人,不懂还不问,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过失承担责任。只要周女士事先咨询,相信旅行社会作出解释和说明。目前机票时间、护照有效期等的设定,均为英语方式,虽然也有人对此表述方式提出了批评。

  2、代办旅游合同的责任。由于旅行社接受周女士的委托,为其办理入台证,也就是说,旅行社的义务,就是按照周女士的要求办理好入台证,没有必要顾及其他。由于周女士没有对旅行社提出特别要求,旅行社也就按照一般的操作,在最短的时间内为周女士办理入台证。这是《合同法》、《旅游法》对于代办合同的基本要求。

  旅行社在代办合同中的义务,就是按照游客的要求,亲自为其办理相关委托事项。只要旅行社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内容,保质保量地办理了委托事宜,旅行社就履行了服务义务,此后即使发生有损委托人的事件,给委托人造成了损失,和旅行社也没有关系,不应当追究旅行社的责任。上述案例即为例证,旅行社为周女士办理好了入台证,也就履行了合同义务。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也是如此,市民委托旅行社预订机票,只要旅行社按照市民的要求预订了机票,等到市民去机场候机时,假如发生了航班取消、航班延误等,均和旅行社没有任何瓜葛。

  3、旅行社服务有待提高。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是,旅行社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从法律层面上看,旅行社和周女士之间仅仅为代办合同关系,旅行社只要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事宜即可,法律也没有强制规定,旅行社必须向张女士问询什么时候赴台探亲的义务,旅行社按照常规操作,在最短的时间内为周女士妥善办理了入台证。但平心而论,从服务层面上看,旅行社的服务的确存在有待提高的空间,在周女士要求旅行社办理入台证时,只要旅行社多问一句,周女士什么时候需要到台湾去,上述问题就可以避免。虽然旅行社的服务瑕疵和张女士的损失不存在因果关系,旅行社也不应当为周女士的损失承担责任,但服务上的要求和法律上的规定存在的落差现象,还是应当引起旅行社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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