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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旅行社返程票未落实就发团责任分析
发布日期:2015/11/16 来源:b12301 点击次数:1327次

    一、案例简介

  旅行社组织了游客参加旅游,机票委托票务公司办理。出团前旅行社为游客购买了机票,返程机票尚未落实,但旅行社告诉全陪,不要将返程机票尚未落实的信息告诉给游客。按照合同约定,游客按时踏上了旅途,行程结束后游客在全陪的带领下到机场候机,准备返程,全陪才不得不告诉游客,返程机票没有买到,只能等待旅行社的通知。游客在旅游目的地点滞留两天后才得以返程,游客很生气,要求旅行社承担欺诈赔偿责任。

  二、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三、案例分析

  1、旅行社的行为究竟是违约还是欺诈。对于上述纠纷的性质,旅游主管部门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旅行社违约。第二种观点,旅行社欺诈。认为旅行社违约的理由是,虽然旅行社的服务存在重大瑕疵但旅行社没有主观故意,不具备欺诈的构成要件,只能按照旅行社违约来处理。认为旅行社欺诈的理由是,旅行社要求全陪故意隐瞒机票没有买到的事实,旅行社的主观欺骗性明显,应当按照欺诈规定来处理纠纷。双方相持不下,谁也说服不了谁。

  2、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主要的原因是旅行社欺诈构成要件不足。我们说旅行社不具备欺诈的故意,是因为有几个理由:第一,旅行社在旅游广告和旅游合同中向游客的承诺,乘坐某个航班前往目的地并返程,这个航班的确存在,并不是旅行社的主观臆造,旅行社既没有隐瞒真相,也没有虚构事实。第二,旅行社的确购买了该航班的单程机票,按照约定将游客送达旅游目的地。只是由于机票紧张,没有能够预订到返程航班,致使游客不能按时返程。因此,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旅行社,不具备主观故意,也没有在主观故意之下提供服务,欺诈构成要件不足。

  与此同时,虽然旅行社在机票购买方面不具备欺诈主观的故意,且一直在为购买返程机票而努力,尽管最后的努力也没有取得任何效果,从游客角度看,似乎认定旅行社欺诈也有一定的道理。因为游客作为善意相对人,自始至终都相信旅行社会按照约定提供服务,能够在约定的时间顺利返程,全陪却按照旅行社的要求,一直隐瞒旅行社购票未果的事实,游客的确受到了旅行社的欺骗,但仔细推敲,欺骗和欺诈之间不能划等号。

  旅行社发布的组团出游信息,本身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游客参加了旅游线路,就坚信航班的确存在,事实上航班也的确客观存在;游客也坚信按时返程没有问题,结果却是滞留在旅游目的地。原因是受制于旅行社的业务能力等因素,没有能够购买到约定的返程机票,游客受到的损害是旅行社的客观不能,而不是旅行社的主观不能。

  旅行社和游客建立旅游合同关系,始于游客向旅行社交纳旅游团款,而在游客交纳旅游团款阶段,旅行社就没有故意欺诈游客的必要和可能,而是采取了实实在在的服务行为,比如购买机票、预订住宿、餐饮等服务。更何况游客实际接受服务的旅游线路的确存在,旅行社并没有欺诈游客,而且旅行社一直为返程机票在努力,从客观上也否定了旅行社欺诈故意的存在。

  3、认定欺诈的要点。讨论是否为欺诈行为时,必须特别留意的,是旅行社的主观故意和客观效果,判断欺诈,更多的是从旅行社的主观故意入手,只要主观故意,欺诈的可能性较高,而不是从客观效果上着手,即使具备相同的观看效果,仍然必须从主观出发来判断。因此,不论从旅行社角度看,还是从游客的角度看,旅行社的欺诈行为不存在,因为全陪接受旅行社的指令,要求隐瞒返程机票尚未落实的事实,行为固然有错,甚至是可恶。在旅行社是否已经落实返程机票上,游客受到了旅行社的欺骗,和旅行社的欺诈仍然具有不同的法律含义。所以,对于上述旅行社和全陪的行为,认定为违约更为妥当,而不能简单地认定游客的受骗为欺诈。

  4、旅行社违约行为责任承担。旅行社的工作失误严重,且不将事情真相告知游客,造成了游客的滞留,游客没有任何过错。因此,旅行社应当承担游客滞留期间的所有食宿费用,以及游客能够举证的其他相关费用,并承担迟延返程两天给游客造成误工费,但游客要求旅行社承担欺诈责任,于法无据。同时,该纠纷也给旅行社提了个醒,尤其是在节假日期间,旅行社组团前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对供应商有较强的把控,否则很容易陷入上案例中旅行社类似的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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