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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游客认为漏游景点应当由谁举证为妥?
发布日期:2015/12/14 来源:b12301 点击次数:1199次
     一、案例简介
  游客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行程结束后,游客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旅行社的服务质量差,其中最令游客不满的是,地陪擅自漏游了两个景点。对于漏游景点,地陪当时给出的两个理由是,时间来不及和景点远眺即可,不值得前往游览。组团社则坚持地接社按照约定游览了景点,不存在景点漏游的情况,如果游客认为漏游景点,则游客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
  二、法律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三、案例分析
    1、民事纠纷的举证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一个普遍通行的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当原告提出被告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时,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违反了合同约定,或者有侵权行为,并且证明原告遭受的损失或者损害,与被告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原告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旅游服务纠纷的投诉处理阶段,也必须遵守该原则。国家旅游局出台的规章《旅游投诉处理办法》也规定,旅游投诉应当符合“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的条件。该条件的规定,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具体化表现。因此,在旅游投诉处理的实践中,旅游主管部门也应当要求游客在投诉时,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而不是仅仅提出赔偿要求。没有相应证据的支撑,游客要求旅游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要求,往往难以得到支持。
    2、纠纷处理以“举证责任倒置”为例外。“谁主张谁举证”为处理民事纠纷的基本原则,但在民事纠纷的处理中,还有一个原则,那就是“举证责任倒置”,这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例外。所谓“举证责任倒置”,基本的要求就是,原告提出了赔偿主张,承担举证责任的主要不是原告,而是被告。被告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原告遭受的损失和损害,和被告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如果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原告损害和被告没有关系,就可以推定被告有责任。
    在民事纠纷处理中,“举证责任倒置”不仅是例外,也必须由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由当事人设定。具体到旅游纠纷的处理中,游客主张旅行社漏游景点,按理应当由游客自己来证明旅行社漏游景点行为的存在。但在上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这就要求在此类纠纷处理中,旅行社负有举证责任。
    具体而言,在旅游服务合同中,游客的义务主要体现在交纳旅游团款,而旅行社的主要义务是提供约定服务和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旅游景点是否已经游览,本质上就是合同是否已经履行。按照上述规定,旅游景点是否游览,就应当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旅行社,来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旅行社不能证明景点已经游览,就要推定游客没有享受景点服务。同样,当游客提出没有接受餐饮、住宿等服务,举证责任同样由旅行社来承担。
    3、旅游合同约定的景点均为重要景点。在旅游合同中列明的旅游景点,都是重要的旅游景点,是否重要不是由旅行社说了算,而是要由合同来确定,如果不是重要的景点,就不应当被纳入行程中。不论旅行社认为该景点是否有游览的价值,旅行社都必须按照约定带领游客游览。除非有证据证明,是游客自己主动放弃游览,则是另当别论。游览项目变为车览或者远眺,均为违约的表现。至于时间来不及而漏游景点,更是令人难以信服的托词。
    总之,当游客提出旅行社漏游景点投诉时,举证责任承担者是旅行社,而不是游客自己。如果旅行社不能证明,就可以推定说明,旅行社漏游景点的事实客观存在,旅行社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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