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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旅行社制作的格式条款合法性分析
发布日期:2015/12/14 来源:b12301 点击次数:1462次
 一、案例简介
  游客向旅游主管部门咨询,在旅行社提供的注意事项中,旅行社有如下要求:1、客人中途离团,所有费用不退,且由此引发所有后果与我社无关。2、参加本产品的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参加的自费项目不得低于800元。3、游客在当日景点游览结束后的自由活动期间,游客务必注意人身财产安全,自由活动期间的安全责任由游客自负。游客的疑问是,旅行社这些要求合理吗?游客的这些疑问和格式条款的性质和效力有关。
  二、法律规定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2、《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三、案例分析
  1、格式条款的含义。所谓格式条款,就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具体到旅游服务中,旅行社事先拟定并为了重复使用,订立旅游合同时不与游客协商的条款。这样的格式条款,要么游客接受,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要么拒绝接受,不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
  2、格式条款不等于霸王条款。格式条款在日常民事活动中较为常见,旅游合同仅仅是其中之一,但在很多消费者眼里,格式条款就是霸王条款,似乎只要一提到格式条款,就是损害消费者的条款。这个观念事实上是大错特错,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因为格式条款能够出现并长期存在,自有它的道理和土壤。只要格式条款的制定者较为公平,确定的权利义务大致平衡,这样的格式条款就符合法律的规定,在现实中也大量存在。
  3、格式条款集中在哪里?如果旅行社使用了有关部门的推荐旅游合同,或者虽然使用了自制的且经过备案的旅游合同文本,就旅游合同文本而言,都不属于格式条款的范畴。但由于旅游合同由几个部分组成,即使合同文本不属于格式条款,但仍然还有格式条款的存在。在旅游合同中,格式条款主要集中出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虽然使用了推荐旅游合同文本,或者自制合同文本在工商部门备过案,但旅行社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对旅游合同文本内容进行了修改,有关部门对此并不知晓。这些被修改的合同文本内容,就属于格式条款。
  (2)旅游行程单属于格式条款。旅游行程单是有关旅行社和游客权利义务最为主要的载体,游客所有的服务等级和档次的约定,基本上体现在旅游行程单中。因此,旅游行程单在旅游合同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有关旅游行程单的规定,仅仅在《旅游法》提到一点,就是旅游行程单应当在行程开始前提供给游客。至于旅游行程单的制作和内容,主动权完全在旅行社。就目前来看,差不多所有的旅游行程单上的内容,都是格式条款,因为这些内容全部是旅行社单方制作的,而且或多或少存在不公平的现象。
  (3)注意事项属于格式条款。在旅游合同中,旅行社往往会有注意事项或者温馨提示的内容,这些内容基本上是独立成篇。注意事项主要是将旅游行程中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列出,提请游客注意,防止人身财产损害的发生,旅行社也容易制作一些增加游客的义务,限制游客的权利的条款。
  4、格式条款的处理
  (1)只要格式条款内容不显失公平,这些格式条款有效,对于旅行社和游客都有约束力,不得违反,否则违反者就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2)对于符合上述《消法》禁止性内容的格式条款,不论旅行社是否事先提醒,也不论游客是否签字认可,只要双方对于权利义务发生争议,这些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就应当被认定无效,对游客没有约束力,且自始无效,等同于合同中没有这个格式条款。
  (3)对于格式条款内容的含义发生争议的,因为格式条款是旅行社制作并提供的,所以应当作出有利于游客的解释,这是世界范围内民事活动中普遍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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