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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游客迟到旅行社是否需要向守时游客赔偿?
发布日期:2015/12/14 来源:b12301 点击次数:1189次
一、案例简介
游客行程结束后向旅行社投诉,其中一项内容就是旅游团队中,总有几位游客经常迟到,导游在此过程中协调不力,导致旅游车无法按时启程,减少了团队在景点的游览时间,损害了团队中其他游客的利益,旅行社应当为此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也是苦不堪言,因为导游协调这几个游客多次,游客还以导游态度不好为由,向旅行社投诉,旅行社觉得很委屈,两面不是人。
二、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案例分析
1、不迟到是游客的附随义务。所谓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游客参加旅游团,最大的合同义务就是按照约定向旅行社交纳旅游团款,与此同时,按照导游要求的时间参团出游,虽然不是游客的主义务,但的确是游客的附随义务。
游客履行附随义务,是确保旅游行程顺利开展的基本义务。在旅游合同履行中,导游充当指挥者和协调者,根据合同具体安排旅游行程,时间概念在旅游中十分重要,如果游客经常迟到,就是对于自己附随义务的违反。
2、游客迟到的性质。就单个游客迟到行为而言,谈不上违约或者侵权,因为是否按出团,是否损害权利,都应当由游客自己概括承受,只要游客本人无意见,就无关大雅。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权利是可以放弃的,在酒店客房呆的时间很长,就意味着游览时间缩短,归根到底损害了游客自己的利益。如果仅仅是影响了游客本人,相信不会产生什么纠纷。
就整个旅游团队而言,游客不按时出团,受到影响的绝不是游客本人,而是旅游团队其他游客的利益,因为团队活动的集体性,全体游客必须有较强的时间观念,按照导游的要求团进团出,整齐划一,否则旅游团队活动会受到影响。迟到游客在损害自己利益的同时,客观上还损害了其他守时游客的利益。为了确保自身及其他游客的利益,游客必须配合和协助导游提出的时间要求,按时随团旅游。
从这个意义上说,由于迟到游客的行为损害了守时游客的利益,守时游客可以要求该游客赔偿,尽管该损失较难计算。因为迟到游客是导游旅游车不准时发车的直接原因。既然迟到游客是直接原因,守时游客当然可以向他主张权利。如果迟到是旅行社造成的,行程结束后一定会有游客的投诉,内容就是旅行社不守时,结论是要求旅行社赔偿。这样的逻辑推演至游客身上,也同样合适。在实务中,守时游客向旅行社主张权利为多数,因为向旅行社主张权利相对简单和容易。
3、守时游客是否可以要求旅行社赔偿时间损失?回答是肯定的。因为导游要求游客几点集合,几点出发,实际上是旅行社和游客之间达成的出游协议。既然如此,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旅行社不遵守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不难理解了,尽管导致迟延出游的原因和责任不在旅行社。从理论上说,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后,是可以向迟到游客追偿的。
4、旅行社是否可以弃置迟到的游客。按照《合同法》的一般理论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规则,不能随意迟到。如果游客总是迟到,不按时上车,是游客自己对于附随义务的违反,导游可以按时带团出游,将该游客弃置在酒店或者商场。但关键的问题是,旅行社对于游客人生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如果仅仅因为游客迟到,旅行社就弃置游客,游客人生地不熟,因此而造成游客人身财产损害,游客会以旅行社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弃置游客的方式有一定的道理,但并不妥当。
如果久等游客不到,经过导游的多次催促仍然无效,在全陪地陪配备齐全的前提下,旅行社可以留下一名导游等候游客,另一名导游带团继续行程,这样的处置方式是合适的。旅行社的疑问是,迟到游客和导游赶往下一站和团队会合的交通费用应当有谁支付?按照法律规定,由于游客的迟到过久,旅游团队不得不出发,额外交通费用的产生,原因是游客的迟到,所以,额外产生交通费用应由游客承担。
当然,在旅行社服务的实践中,一般情况下旅行社不敢也不愿弃置迟到的游客,因为只要有游客被弃置,该游客一定会投诉旅行社,而且其主张一般还能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支持。所以,如果旅行社真的迫不得已有弃置迟到游客的行为,一定会小心翼翼处理,有额外的交通费用发生,也不会向游客收取,而是旅行社自己内部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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