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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口头推迟行程与人为扩大损失责任承担分析
发布日期:2015/12/14 来源:b12301 点击次数:1659次
一、案例简介
徐先生与朋友共计9人(三个家庭)以家庭为单位,和旅行社签订了三份旅游合同,旅行社为9位游客预订机票,就在出团前,徐先生电话告知旅行社,他将推迟行程,旅行社取消了徐先生的机位。旅行社在候机时发现,徐先生也来到了机场,并否认曾经要求推迟行程,要求同时飞赴目的地。旅行社马上帮助徐先生订票,遗憾的是机票已经售罄。徐先生不能按时前往,其他游客也拒绝登机,并要求旅行社全额退还旅游团款。
二、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案例分析
1、游客和旅行社的合同关系。9位游客由三个家庭组成,且各自以家庭为单位分别和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9人在日常生活中是朋友关系,但和旅行社是合同关系。从这次旅游活动看,三个家庭之间彼此独立,不存在法律关系。
2、旅行社认为徐先生取消了行程,徐先生予以否认,究竟谁的话更可信。旅行社取消了徐先生的机票,旅行社的理由是接到了徐先生取消行程的电话,而在出团时徐先生按时抵达,以行动证明没有推迟行程的电话告知。双方事实上为是否有过推迟行程的约定发生争议。
该纠纷发生后,就涉及到谁来证明推迟行程电话是否存在。由于徐先生主张没有打电话推迟行程,也就是说认为原有的合同关系没有任何变化,依旧存在于徐先生和旅行社之间。而旅行社主张接到徐先生推迟行程的电话,所以就取消了徐先生的机票,这就意味着旅游合同关系已经写灭。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就应当由主张合同关系消灭的当事人——旅行社来举证,举证的内容就是徐先生的确来电推迟行程。
即使旅行社的陈述属实,但由于旅行社主张徐先生仅仅是来电推迟行程,旅行社是无法拿出确凿的证据加以证明,所以不论旅行社的主张徐先生电话推迟行程是真还是假,从法律层面上说,旅行社的主张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从另一个侧面说,该案例给旅行社更多的是教训,即在旅游服务中,旅行社必须注重书面证据的收集和保留,即使口头约定在先,也需要有将之转化为书面约定的必要,更有利于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旅行社必须为徐先生无法按时登机承担责任。由于旅行社无法出示有力证据证明,徐先生事先电话推迟行程,从而推定徐先生和旅行社的旅游合同没有任何变化,旅行社不能安排徐先生登机前往目的地,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些责任包括退还徐先生全额旅游团款、旅游合同解除引起的实际损失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承担。
4、游客集体拒绝登机的后果。首先,游客集体拒绝登机,违反了游客的协助配合义务。因为旅游活动必须有游客的协助和配合,离开了游客的协助和配合,旅游活动就无法展开。其次,游客集体拒绝登机,其后果就是人为扩大损失。即使旅行社违约在先,造成徐先生无法按时登机,旅行社应当为此承担责任。但旅行社的违约行为,并不能直接导致其他游客集体拒绝登机行为的发生。
游客集体拒绝登机的行为,可以理解为游客行前单方解除旅游合同,也可以理解为游客人为扩大损失。从游客行前擅自解除旅游合同角度看,旅行社可以扣除已经发生的实际费用,然后将剩余款项退还给游客。从人为扩大损失角度看(因为其他游客本可以继续行程,就不会产生经济损失),旅行社也可以扣除业已产生的实际损失,退还剩余款项给游客。最后的结果一致。
尽管法律规定是明确的,旅行社可以扣除已经产生的实际费用,但对于旅行社而言,令人纠结的问题才刚开始。因为旅行社要扣除实际损失说来容易,实际操作难度不小,旅行社要扣除实际损失,就必须给出强有力的实际损失存在证据。这对于旅行社来说并不容易,尤其是出境旅游中的证据取得,需要旅行社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在旅行社服务的实践中,有一种特殊情况,结伴而行的游客一方无法登机,另一方也必须留下,且不属于人为扩大损失。比如某一个游客是残疾人,生活无法自理,另一位游客是该游客生理上的助手。如果其中一位无法正常出团,且责任在旅行社,另外一位中断继续行程,应当得到法律的许可,因为一位继续行程,另一位游客就无人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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