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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旅行社接受展览公司委托如何签订旅游合同?
发布日期:2015/12/14 来源:b12301 点击次数:1291次
一、案例简介
展览公司将赴境外参展,展览之余参加当地的旅游活动,请旅行社予以协助办理的事项是:签证、来回交通、旅游期间活动安排等,展览活动无需旅行社提供服务,旅行社也不需要委派领队。由于前一年旅行社提供过类似的服务,旅行社按照展览公司的要求没有派领队,展览公司人员在境外旅游期间受到了损害,展览公司要求旅行社予以赔偿,旅行社无奈答应。鉴于上一年的教训,旅行社在如何签订旅游合同、是否委派领队方面颇为犹豫。
二、法律规定
1、《旅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2、《旅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旅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三、案例分析
1、签订何种旅游合同是合同自由的具体表现。在出境旅游服务中,面对上述情况,许多旅行社会产生不知所措的感觉。旅行社觉得和展览公司签订包价旅游合同,虽然从技术层面上看较为简单,因为很擅长包价旅游合同的服务提供,与此同时,旅行社风险较大,责任也较重,尤其是展览公司明确要求旅行社不得委派领队,但要旅行社放弃这样的业务心有不甘。如果旅行社和展览公司签订代办合同,就可以减轻旅行社的负担,签订代办合同当然是旅行社的要求,但展览公司是否同意也是心中无底。
从法律规定看,只要旅行社和展览公司愿意,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包价旅游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签订代办合同也符合法律规定。从《旅游法》的规定看,如果是签订包价旅游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代办合同的签订形式,没有法律上明确的要求,也就是书面和口头形式均可,不过从旅游代办合同的服务实践看,书面形式仍然是首选。最为简单的理由是,只要代办合同签订和服务的履行间隔时间较长,双方对于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难免出现记忆误差,会为纠纷产生埋下隐患。
2、旅行社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选择服务形式。旅行社要选择包价旅游服务,还是代办服务,必须根据自己的经营实际来确定。因为包价旅游合同和代办合同,有各自不同的法律要求,旅行社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尽相同。
如果选择包价旅游合同服务形式,旅行社就按照常规操作即可,但必须委派领队随团服务,矛盾之处在于展览公司拒绝领队服务。如果旅行社按照展览公司要求,不委派领队,我个人已知坚持认为,在此情况下,旅行社可以为没有委派领队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解套,但仍然涉嫌行政违法,因为委派领队是出境旅游的法定义务。选择代办合同服务形式,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包价旅游合同的不同。
3、选择不同的服务合同各有利弊。选择包价旅游合同形式,组团社必须为自己、地接社和供应商的过错全权负责。如果旅行社选择了代办合同服务形式,旅行社只要按照展览公司的要求,尽心尽力办理好展览公司的委托事项就可,而且只要委托事项办理符合展览公司的要求,假如展览公司人员在境外遭受人身财产损害,都应当由受害人直接和相关企业交涉,和旅行社没有任何关系。
选择代办合同形式,在预订服务的操作中,旅行社必须做到几点:第一,旅游服务各个环节必须由展览公司来指定,包括来回交通、境外住宿、餐饮、游览等项目,旅行社按照展览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服务。第二,如果展览公司对于相关服务并不熟悉,无法指定服务,旅行社就应当按照展览公司的大致意向,为其提供可以由展览公司自主选择的各个服务环节的备选项目,由展览公司作出选择,旅行社为展览公司提供预订服务。如果做不到服务的确定不是由展览公司主导,即使旅行社使用了代办合同,究其本质也不是代办合同,而是包价旅游合同。
4、旅行社应当在代办合同服务方面下功夫。随着游客旅游个性化趋势的增长,旅行社应当在做好包价旅游服务的同时,必须不断适应和满足游客多样化的需求。这里所说的代办合同服务,并不是指当下流行的所谓自由行合同,当下自由行合同基本属于包价旅游合同范畴。代办合同的服务由游客指定,旅行社仅仅负责预订服务,基本上不直接参与旅游行程中为游客的服务提供。旅行社通过为游客提供预订服务中获得服务利润,也不需要为是否委派导游领队而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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