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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游客迟到法律责任承担分析
发布日期:2015/12/14 来源:b12301 点击次数:1275次
     一、案例简介
  游客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外省旅游线路,旅行社在出团前明确告知了出团时间,游客从外地乘坐火车赶往集合地,由于火车晚点,比预计时间晚到一个小时,旅行社多次联系未果,等候半个小时后只能带团乘坐旅游大巴前往旅游目的地,游客选择自己乘坐长途车和旅游团队会合。事后,游客要求旅行社承担长途汽车的交通费用350元,旅行社拒绝承担。
  二、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三、案例分析
  1、游客迟到类型划分。游客在旅游行程中的迟到现象,是旅行社和守时游客不容回避的现实,也是游客旅游消费不理性的表现之一。同样,游客的迟到也给带团的导游带来很多的困扰。在实务中,游客的迟到大致可以分为三类,这些迟到不一定会产生严重后果,但有时会产生经济损失和投诉的后果。
  第一类是出团前的迟到。这个类型的迟到,主要表现为游客不能按照旅行社要求,到达事先指定集合地点,造成的后果有三,一是影响了其他游客的行程,导致其他游客行程延后,尤其是旅游大巴团队。二是影响游客自己的权益,比如旅行社安排的是飞机、高铁等公共交通工具,游客的迟到可能导致行程的取消,或者增加游客共交通费用支出。三是增加了导游的工作难度。
  第二类是行程中的迟到,行程中的迟到是屡见不鲜,体现在游客不按时前往景点,游客在景点、商场逗留时间长,不能按时上车等。此类迟到相对于第一类和第三类的迟到,对于旅游团队的影响相对较小。
  第三类是返程前的迟到。旅游返程前的迟到,危害与第一类情形相类似。
  2、旅行社在实务中的应对。旅行社为了防止游客迟到,经常会采取两个措施,规避旅行社的责任:一是采取告知措施。在出团须知中告知游客:必须按时抵达集合地点,在行程中配合导游工作,按时上车,游客不按时抵达集合地点,超时不候,后果自负,并请游客签证确认。二是一旦游客迟到过久,且无法联系,导游请其他游客集体签名,表示是其他游客提出不等候迟到游客,是出于保障团队绝大多数游客的利益,且经全体游客作出的决定,旅行社是不得已而为之。旅行社如此操作,是否就能够化解由于没有等候迟到游客带来的经营风险呢?这就涉及到与游客迟到现象直接相关的法律分析。
  (1)游客迟到的法律性质。游客向旅行社交纳了旅游团款,就意味着游客履行了主要的合同义务。游客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并不能说明游客只剩下接受服务的权利。为了实现旅游权利,游客还必须履行相关的附随义务,才能确保旅游权利的顺利实现。游客必须按照约定履行的附随义务,包括协助、保密等义务,目的就是为了实现权利。游客的迟到,就是违反了合同附随义务,对于旅游合同的顺利履行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2)旅行社是否必须等候迟到的游客,从《合同法》的角度说,旅行社不等候迟到的游客,是遵守合同约定的表现,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因为游客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既然游客和导游有了关于时间的约定,对于游客和旅行社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从某种意义上说,双方的约定等同于法律。因此,旅行社完全可以按照双方的约定,不必等候迟到的游客,而是按照约定的时间准点发车。与此同时,《侵权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旅行社有确保游客人生财产安全的义务,这是法律赋予旅行社的法定义务。所以笔者以为,旅行社固然可以按时发车,但必须采取相关措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尤其是游客在陌生的旅游目的地的时候。。
  (3)其他游客是否有义务等候迟到游客。其他游客没有等候迟到游客的义务,而且迟到游客损害了其他游客的权益。因为全团游客都是各自独立的自然人,都和旅行社有合同关系,但游客之间不具备合同法律关系。按照法律规定,游客之间必须履行相互尊重的义务,游客的行为不得损害同团游客的权益。游客迟到固然是自己的个人行为,但由于游客参加团队旅游,游客的迟到势必影响到其他游客的出行,客观上具有侵权行为的特征,损害了其他游客的权益。
   (4)旅行社的告知是否有效。虽然旅行社已经告知游客,迟到后果自负,但这样的告知属于加重游客义务、扩大旅行社权利的格式条款,即使有游客的签字认可,也有其他游客的签名证明,但这样的格式条款属于不公平条款。只要游客对此提出异议,这样的格式条款就会被认为无效。一旦条款被认定为无效,就等同于该条款没有进入告知内容,这个条款就是不存在。
  3、旅行社是否应赔偿游客的交通费用。上述案例中,由于自己的迟到,游客乘坐大巴前往旅游目的地和团队会合,由此产生的公共交通费用由游客自己承担。因为费用的产生完全是游客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和旅行社的服务没有任何关联性。
  4、旅行社如何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当游客迟到,或者出于其他游客的抱怨,或者基于必须乘坐飞机等公共交通,不得已先行离开,旅行社的行为可以理解。尽管如此,旅行社对于迟到游客必须妥善处置,处置的总原则是,妥善安置游客,比如全陪或者地陪留下等候迟到的游客,组团社或者地接社派人照顾游客,提供协助,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游客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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