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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山西省旅游局发布旅游提示
发布日期:2007/8/6 来源:中国旅游城市旅游质监互动协作会议 点击次数:2015次

5日,省旅游局发布旅游提示,提醒旅游者在参团旅游时,旅行社提供的《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一定要读仔细,看十项基本内容是否明确,以免货不对板,花了冤枉钱。

  省旅游局提示旅游者在参团旅游时注意,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的《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应明确下列内容:

  1、旅游目的地、线路行程及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火车、汽车、轮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交通工具及其档次等级(明确出发和抵达时间;旅游汽车需标明车型、是否有旅游营运资质;飞机、火车需标明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3、住宿安排及住宿酒店的名称、地点、档次等级(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的服务设施);

  4、景区/景点及游览活动等旅游线路内容(含主要景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5、用餐(早餐和正餐)的次数及其标准;

  6、是否有全陪导游或领队;

  7、购物安排(购物次数每天不能超过一次;需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不得强制旅游者购物);

  8、娱乐活动项目、地点、时间及安全状况;

  9、自费项目要明码标价,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期市场零售价,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度;如有安排,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后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不得强迫旅游者参加;

  10、行程计划及宣传广告中,不能出现“准×星级”、“豪华”、“优秀导游(领队)服务”、“仅供参考”等不确定性用语。

  另外,商谈旅游价格时,谨防低价“陷阱”,旅游者不要盲目追求低价格,而要看价格所含的内容和标准,低价格不能保证服务质量。如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标准提供服务,出现质量问题时,旅游者应保管好相关的证据,及时向各级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为0351-732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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