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游客参加旅行社组织的火车桂林游,交纳了旅游团款,并和旅行社签订了书面旅游合同。由于游客双腿膝关节有运动伤,签订合同的当晚,游客向旅行社业务员发短信,说明原因并希望旅行社能提供下铺车票,业务员称“尽量安排”。出发当天,游客拿到了中铺票,业务员没为其换票,游客最后选择退团。双方为了退还团款发生纠纷,游客将旅行社告上法院。
二、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八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三、案例分析
1、游客和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合法有效。经过旅行社和游客的协商,达成了关于前往桂林旅游的合同。这个旅游合同是游客和旅行社自愿协商的产物,符合法律规定,也受法律的保护。合同签订后,旅行社和游客都受旅游合同的约束,双方都必须遵守旅游合同的约定,非经协商和不可抗力等原因,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旅游合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行社应当如何提供卧铺服务?通常情况下,只要游客没有特别要求,没有和旅行社作出特别的约定,只要旅行社为游客提供了卧铺服务即可,不论是上铺、中铺还是下铺,都符合合同约定。当然,在可能的情况下,即使游客没有专门提出,旅行社也应当考虑到游客的实际需求,根据游客的年龄、性别等因素,合理安排卧铺,尽可能让游客满意,更何况该游客已经提出了卧铺票具体的要求,旅行社应当在可能的范围内满足游客的需求。因为为了是住上铺还是下铺,游客还是经常会和旅行社发生纠纷,有经验的旅行社会注意到这些细节,防止出现行程尚未开始,游客已经和旅行社闹得不可开交令人尴尬的局面。
3、游客要求旅行社提供下铺票的性质。游客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适时向旅行社提出住下铺的要求。同为住下铺的要求,游客是在旅游合同签订前提出,还是在旅游合同签订后向旅行社提出,虽然要求相同,但要求却具有不同的性质,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
(1)在旅游合同签订前,游客提出要求住下铺。这个条件就成为旅游合同是否签订的前提,如果旅行社不能按照游客的要求提供下铺票,游客就可以选择不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因为游客的双腿有运动伤,要求住下铺的要求也不过分,旅行社不能满足游客的要求,双方就无法达成协议。旅游合同没有签订,游客和旅行社之间就没有合同关系,纠纷也无从谈起。
(2)在旅游合同签订后,游客向旅行社提出需要住下铺。游客的这个要求就不是签订旅游合同的条件和前提了,而是希望能够对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的内容进一步明确。原因是由于在旅游合同签订时,尚未对游客的住上铺、中铺还是下铺进行明确约定。按照上述《合同法》的规定,游客和旅行社可以对旅游合同约定内容不明部分再次签订补充协议。
当游客向旅行社提出住下铺的要求时,旅行社的答复是“尽量安排”,没有给予确定的答复。这样的答复实际上并没有同意游客的提议,也就是说游客和旅行社之间没有就约定不明的卧铺服务达成补充协议,旅行社和游客之间的关系,继续维持着原合同的约定。所以,旅游行程开始时,旅行社给游客提供了中铺票,并没有违反合同约定。
4、游客是否可以由于旅行社没有提供下铺票就拒绝参团?由于旅行社为游客提供中铺票没有违约,游客因此而拒绝参加旅游团。显然,游客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游客应当为此承担违约责任。所以,按照《旅游法》的规定,旅行社可以扣除已经发生的合理费用,向游客退还剩余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