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游客跟团出境旅游,抵达境外第二天发现装有三本护照及其他物品的小包遗失,几次寻找未果,只能办理单程旅行证返程。游客认为旅行社提供游客入住的酒店治安状况混乱,是导致护照等物品遗失的原因。而且根据《合同法》及国家旅游局的《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质量》的规定,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妥善保管护照,所以要求旅行社返还已支付的旅游费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等共计2万余元。
二、相关规定
1、《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质量》要求,组团社应按照合同约定协助旅游者办理出境旅游证件。旅游者已取得旅游证件的,组团社应认真查验其有效期并妥善保管,以确保证件在受控状态下交接和使用。
三、案例分析
1、旅行社预订饭店的注意义务。旅行社直接预订或者通过地接社预订饭店,必须履行注意义务。旅行社的注意义务包括几个方面:
(1)确保所预订的饭店具备合格的经营资质。饭店的经营资质合法与否,必须符合所在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取得相应的合法证件。如果旅行社预订的饭店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就表明旅行社没有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游客在这样的饭店住宿,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旅行社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2)确保所预订的饭店具备良好的社会评价。在现实中,有一些饭店虽然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但其管理和服务存在不少瑕疵,社会评价度很低,包括对安全、服务品质的评价很低。在此情况下,即使饭店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旅行社也不能为游客预订此类饭店,否则也属于没有完全履行注意义务范畴之内,游客在这样的饭店权益受损,旅行社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上述案例中的游客要承担举证责任。上述纠纷中,只要游客坚持是由于饭店不安全,导致其护照及其小包遗失,在旅行社提供了饭店合法的经营资质后,游客就要承担饭店没有履行注意义务的举证责任。显然,这样的要求对于游客存在不小的难度,有些为难游客的意味,但法律的确如此规定的。
2、游客护照保管的义务人究竟是谁?到目前为止,没有哪一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出境旅游护照如何保管、由谁保管。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状况,我以为并不是立法者的疏漏,而是这个问题本来就不是问题。在实务中,护照应当由谁来保管更为符合实际需求,更为符合法律基本原理呢? 我们可以先看公民身份证的保管问题。在日常生活中,公民身份证的保管人应当是谁,是不需要再作规定的。公民身份证一定是由公民本人保管,因为这是生活常识。护照是出境游客的唯一合法身份证件,其法律地位等同于境内的公民身份证,由此可以推定,护照的保管人当然是护照持有的游客。更何况,如果旅行社强制保管游客的护照,本身就是侵权行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游客,自己有义务保管好自己的护照,遗失护照的后果,应当由游客自己承担。
3、如何看待行业标准对于护照管理的要求。上述行业标准要求,“旅游者已取得旅游证件的,组团社应认真查验其有效期并妥善保管,以确保证件在受控状态下交接和使用。”对于与这句话的不同理解,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按照游客的理解,游客的护照全程由旅行社保管,包括在境外旅游期间。所以,游客的结论是,既然保管护照是旅行社的义务,旅行社没有履行保管义务,护照的遗失,旅行社理所当然要承担责任。由于出境团队旅游服务,绝大部分游客的护照和签证均由旅行社代为办理,在办理护照和签证等手续期间及旅游团队出团前,护照等旅游证件均在旅行社的掌控中,等到出团前再将旅游证件交给游客。而对于一些游客已经取得了旅游证件的,行业标准予以特别要求,即旅行社要履行查验和控制义务,但这个控制证件义务也仅仅是局限于出团前。而且控制证件是为了能够确保顺利出团,而不是仅仅为了控制证件本身,这也是旅行社服务的基本要求和体现。在旅游行程中,旅游证件仍然需要由游客自己保管。
因此,在上述纠纷中,由于游客旅游证件的遗失,直接导致游客无法继续旅游行程,被迫提前返回,造成如此局面的原因在于游客自己,在这个过程中旅行社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只需要退还游客尚未产生的费用即可,不需要给游客额外予以赔偿和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