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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游客自费骑马摔伤责任承担分析
发布日期:2015/12/30 来源:b12301 点击次数:1662次

一、案例简介 
    旅行社在参团中选择自费骑马项目,谁知马受惊吓,游客从马背上摔下,造成九级伤残。游客认为旅行社未尽安全提示及保障义务,同团游客也证实,旅行社及其马场并没有告知如何骑马及注意事项,没有工作人员牵马,只是让大家夹紧马腹,旅行社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安保义务,且该项目为自费项目。双方协商不成,游客将旅行社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游客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等共计16万元。  
二、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三、案例分析  
     1、旅游合同和自费项目的关系。作为旅行社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之一,就是骑马项目是自费项目,原有旅游合同中对此并没有约定。所以,游客在旅游合同之外的骑马项目中受伤,和旅行社无关,和旅游合同无关,所以旅行社就没有向游客作出赔偿的义务。     
     旅行社的观点是否正确,主要是要取决于旅行社的观点是否与法律规定相吻合。在旅行社看来,自费项目和旅游合同无关,从法律角度看,这个观点并不准确。因为自费项目能够实施,是旅行社和游客协商一致的结果,不论是旅行社还是游客首先提出自费的倡议。只要协商一致,就可以有自费项目。  
     自费项目的协商一致,是对原有旅游合同内容进行了变更,相当于原有旅游合同增加了一个项目,事实上已经被纳入了原有旅游合同中。自费项目和原旅游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的主要区别,是付费方式和时间不同。通常的包价旅游服务,旅行社在签订旅游合同的同时,向游客收取了旅游团款,而自费项目一般是旅游合同签订后,甚至是在旅游行程中,由游客向旅行社或者服务供应商直接支付自费项目费用,时间相对滞留。  
     因此,自费项目和原有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应当视为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产品,在法律上具有平等地位,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旅行社在自费项目和原有合同约定的项目中,必须履行同等的法律义务,旅行社没有必要特意去区别自费项目和原有合同项目的不同。旅行社仅仅因为是自费项目,认为与旅行社无关,与旅游合同无关,而拒绝赔偿的理由不成立。  
     2、旅行社安保义务的履行。旅行社在为游客提供服务中,必须特别要关注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目前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中,大致可以分为常规产品服务和特殊产品服务两类,旅行社为游客提供的常规线路和服务中,旅游安全隐患相对较少,较为适合普通大众的需要,安保义务的履行也较为普通和大众。但在许多特殊产品和线路的提供中,由于这些产品具有较大的安全隐患,旅行社必须非常严格地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因为旅行社敢于提供这些服务,自然可以推定旅行社对此有充分的安全保障准备,稍有疏忽,就可能对游客人身造成损害。旅行社在推荐骑马等安全风险较大的自费项目时,就具备这样的特征,必须做好以下几项服务工作:  
    (1)做好项目安全性的评估工作。针对普通游客,旅行社首先要评估,是否可以向这些游客推荐该自费项目,即使是游客自己主动提出要参与骑马活动。对于绝大多数游客来说,骑马都是一项较为刺激的服务项目,但同时又是安全隐患较大的服务项目,因为游客基本上不具备骑马的专业知识。目前旅行社的操作模式,总体感觉是在积极推荐和鼓励普通游客参与此类项目,只要不出现安全事故,游客对于参加这样的项目有兴趣,且事后的评价不错,尤其是效益不错。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只要旅行社管理到位,通常情况下,出现安全事故的概率还是较小。  
    (2)做好向游客的告知义务。这里所说的履行告知义务,一定是有关骑马项目的专业知识的告知,而不是泛泛而谈。旅行社及其马场工作人员要非常细致且专业地将骑马的注意事项逐一告知,直到游客充分理解为止。但在上述案例中,有证据证明,旅行社及其马场都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更不用说专业细致的告知。在这个服务环节中,旅行社是存在过失的。至于游客受伤后及时送医,旅行社做到了,但这仅仅是事后的急救和弥补。如果有事先的防范,能够消除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才是旅行社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真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事后的救助和弥补做得再好,也不免留下遗憾。  
     3、游客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虽然法院判令旅行社负全责,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游客,应当有自我保护的自觉意识,首先要判断骑马的危险性,是否适合自己等因素,同时要努力学习掌握骑马的知识,即使旅行社和马场没有告知,游客也应当积极向旅行社和马场咨询,而不是怀着侥幸的心理匆忙上阵,造成伤害后再追究旅行社的责任,这在《消法》第十三条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笔者以为,游客在这起伤害纠纷中,游客应当承担部分责任,而不是把所有责任推给旅行社,法院的判决应当体现这个原则。把所有责任推给旅行社,客观上也造就了游客对自己的放任,不积极履行注意义务现象的持续,对游客和旅行社等服务行业造成永久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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