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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邮轮旅游的委托代理合同为何种旅游合同?
发布日期:2016/1/19 来源:b12301 点击次数:1388次

     一、案例简介 
 
     游客从某网站购买了邮轮票务代理公司提供的邮轮旅游船票,并与票务代理公司签订了邮轮船票的单项委托合同。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双方就有关船票事宜达成协议,同时约定了游客在邮轮上的相关服务。由于游客的原因,未能及时上船,导致游客取消了旅游行程。游客要求票务公司退还尚未发生的费用,票务代理公司以签订的是委托代理合同为由,断然拒绝了游客的要求,导致纠纷的产生。
  
     二、法律规定  

     1、《旅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2、《旅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 
 
     在上述纠纷中,游客和票务代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但同时又对邮轮旅游的相关服务做出约定,这样的合同究竟是何种合同,就值得人们的思考。从表面上看,既然邮轮票务代理公司和游客已经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那就应当属于单项委托合同范畴无疑,但究其实质,这样的委托代理合同,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单项委托合同,而是包价旅游合同,是邮轮票务代理公司为了规避《旅游法》等规定,经过法律人士的研究和包装,刻意制作出来的为了规避责任的一份合同。理由如下: 
 
     1、邮轮票务代理公司为游客提供的服务超过两项。按照《旅游法》的规定,委托代理合同是旅游服务合同的一种形式,但该合同必须是单项委托的形式,服务内容也不得超过两项。邮轮票务代理公司虽然签订了单向委托合同,但是该公司提供的《出境旅游说明书(会)及本行程出发前确认书》中明确约定,邮轮票务代理公司将为游客提供住宿、餐饮、交通和娱乐服务。邮轮票务代理公司为游客提供的服务超过了两项,与《旅游法》的规定不符。同时,游客的旅游费用以总价形式支付给邮轮票务代理公司,也不符合《旅游法》的规定。  

     2、邮轮票务代理公司提供的服务是自己设计和规划的。判断是包价旅游合同还是单项委托合同,超过两项服务固然是一个标准,总价支付也是一个要素,但更为重要且关键的是,要看旅游服务产品的设计者、规划者和落实者为邮轮票务代理公司,还是游客本人。显然,在当前的邮轮旅游服务中,旅游产品和线路的设计者、规划者以及落实者,均为邮轮票务代理公司和邮轮公司,游客只是被动地接受邮轮票务代理公司的提供服务。换句话说,邮轮旅游服务不是邮轮票务代理公司接受游客的委托,而是游客按照邮轮票务代理公司的安排接受服务。从中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邮轮票务代理公司虽然和游客签订了单项委托合同,但从票务代理公司提供的服务看,该单项委托合同仍然属于包价旅游合同的范畴,仅仅是借用了单项委托合同的名称而已。  

     3、邮轮票务代理公司涉嫌超范围经营。这是在上文分析的基础上,自然得出的结论。上述案例中,由于邮轮票务代理公司以单项委托合同的方式和游客签订邮轮旅游合同,但实际上从事的却是包价旅游合同服务,而包价旅游服务是旅行社的专属业务,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包价旅游服务业务都属于超范围经营。邮轮票务代理公司主业为代理邮轮票务工作,并不包含包价旅游服务的经营范围,却事实上从事包价旅游服务,与其经营范围和工商许可范围不一致,显然超出了邮轮票务代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已经涉嫌违法。从我国法律规定看,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行政监管,尽管这样的监管并非轻而易举。  

     4、邮轮票务代理公司承担包价旅游合同的责任。虽然票务代理公司涉嫌超范围经营,应当受到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管,但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影响票务代理公司作为包价旅游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原因是,民事责任的承担,和行政责任的承担,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不能混为一谈,即使已经承担了某项责任,也不能成为免除另一个责任的事由。因此,虽然旅游者和票务代理公司之间签订的是委托代理合同,貌似可以免除其责任,但票务代理公司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已经就有关服务内容和标准作出了承诺。既然事先有承诺,不论签订合同中形式的合同,承诺者应当履行相关的合同义务,只要违反合同约定,承诺者就必须为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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