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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签证迟延导致行程取消的责任承担分析
发布日期:2016/1/21 来源:b12301 点击次数:1426次

     一、案例简介

   游客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欧洲游,按照旅行社的要求,游客提前一天抵达出发地,第二天前往机场时得知,全团签证已经办妥,惟独该游客的签证必须延后一天发放。经旅行社和游客的协商一致,行程取消,旅行社退还全额旅游团款,并承担了游客的全部食宿费用。游客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总团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旅行社认为在该事件中没有过错,且已经承担了游客的全部损失,就不应当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为此产生了分歧。 
 
     二、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三、案例分析   

     1、旅行社在该事件中不存在过错。签证是否发放、何时发放,决定权在使领馆,旅行社所能够做的,就是按照使领馆的要求,向游客收集各种签证资料,并及时向使领馆提交。只要旅行社向使领馆提供的资料符合使领馆的要求,旅行社的任务即告完成。在上述案例中,旅行社的操作中规中矩,不存在任何过失,全团签证如期发放,唯独一个游客的签证迟延一天,且也发放,从侧面可以证明旅行社不存在过错。
  
     2、使领馆的过失是否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答案是肯定的。由于使领馆的原因,该游客签证迟延一天,导致行程被取消,游客权益受到了损害。虽然旅行社没有任何过错,但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理,旅行社和游客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旅行社既然向游客承诺了出团时间,除非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过旅行社和游客的协商,旅行社就必须按照约定为游客提供服务。如果旅行社不能兑现承诺,游客行程被取消,虽然旅行社没有过错,但旅行社仍然必须为此承担责任。合同相对性原理导致的法律后果是,旅行社为使领馆承担责任,似乎对旅行社也不公平,但假如要求游客直接向使领馆主张权利,对游客也不公平。   

     3、旅行社是否可以向使领馆主张权利。答案也是肯定的,旅行社当然可以向使领馆主张权利,法律也是这样规定的。旅行社和使领馆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则应由旅行社向使领馆提出交涉,这也是《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在旅游服务纠纷处理中的应用。但在实务中,旅行社不可能为此向使领馆主张自己的权利,原因大致有有二,原因之一是,旅行社和使领馆事实上存在地位不平等的现实,即使使领馆工作失误,旅行社无法向其主张权利;原因之二是,旅行社要向使领馆主张权利,必须要由旅行社举证使领馆工作的失误,这对于旅行社也是不可能完成的工作。有鉴于此,即使使领馆存在工作失误,旅行社也不可能也没有办法向使领馆主张权利,所有损失一般都会由旅行社自己承担,或者和游客协商解决。 
 
     4、旅行社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答案依然是肯定的。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旅行社和游客为了确保旅游行程顺利开展,旅游合同约定得到全面实施,防止当事人违约行为的发生,同时为快速解决旅游纠纷,旅行社和游客可以就违约行为设定一定数量的违约金。一方当事人违约,违约的当事人必须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特点是,关注违约行为是否发生,而不关注违约行为是否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也就是说,不论是否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只要有违约行为,违约方就必须向对方当事人支付违约金。因此,旅行社应当按照约定,向游客支付总团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如果旅行社认为违约金过高,对于旅行社不公,旅行社可以要求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降低违约金。   

     5、旅行社是否应当给自己操作留有时间余地。答案还是肯定的。从上述案例看,虽然旅行社的操作没有问题,旅行社似乎也吃了亏,为此承担了损失。但我们不妨从另一个角度思考,是否可以得出旅行社的操作过于紧凑,没有给自己留有足够的时间的结论。假如旅行社的操作稍有余地,即使使领馆的签证晚出一天,也不至于造成这样的纠纷,也不会给旅行社和游客造成损失和遗憾。在过往的纠纷中,此类案例时有发生,应当引起旅行社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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