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旅行社组织当地市民参加周边二日游,由于游客人数众多,价格也较低,旅行社和部分游客签订了旅游合同。游客抵达旅游目的地后,由于停车场到景点距离较远,地接社为游客安排了无证接驳车代步。在前往景点的途中发生了翻车事故,导致三位游客的脚踝、锁骨、肋骨受伤,交通事故被鉴定为接驳车驾驶员全责。游客经过三个月在家的保守治疗得以痊愈,游客提出旅行社向每人赔偿15万元,包括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摊位费损失等。双方协商不成,游客投诉至主管部门
二、法律规定
1、《旅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2、《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3、《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4、《旅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三、案例分析
1、旅行社租赁无证车的责任承担。地接社直接租赁无证车接驳游客,造成游客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地接社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当然,根据《旅游法》的规定,如果游客要求组团社承担民事责任,组团社也必须先向游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然后向地接社追偿。
至于组团社是否应当为地接社租赁无证车承担行政责任,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组团社是否事先对于地接社提出安全保障要求,即是否要求地接社必须为游客提供安全的服务。其次,组团社对于地接社租赁无证车的行为是否知晓。知晓且不阻止,组团社就必须承担行政责任。总之,组团社是否为此承担行政责任,主要看组团社是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组团社就不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反之,则需要承担行政责任。
2、游客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合理。在旅游赔偿请求中,精神损害是游客最喜欢提出的赔偿请求之一,即使旅行社漏游了景点,游客也容易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在旅游服务中,精神损害赔偿主要存在在游客人身伤害的纠纷中,违约纠纷中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
虽然人身损害可能产生精神损害赔偿,但在游客人身损害纠纷中,也不能一概而论,只要有人身损害,就一定会有精神损害赔偿。旅行社需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旅行社的行为给游客造成了“严重”的人身损害,否则,旅行社只需要就游客的直接损害给予赔偿,并通过赔礼道歉等方式,抚平游客的精神不愉悦即可。
在上述人身损害纠纷中,笔者以为游客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合理。理由有二:第一,造成游客的人身损害,责任在于旅行社。第二,游客在人身损害事故中,治疗时间长达三个月,在此期间游客承受了肉体上的痛苦,且行动自由受到了限制。游客要求旅行社给予一定数量的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则需要双方的协商,或者通过人民法院裁决。
3、旅行社应当如何向游客作出赔偿。由于造成游客人身损害的原因在于旅行社,所以旅行社应当为游客的全部损失承担责任,但旅行社的赔偿应当按照补偿性原则进行,给予因为人身伤害引起游客的所有直接损失的赔偿。具体而言,旅行社应当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这些费用的赔偿应当以必要和合理为限,比如营养费和护理费,就应当视医嘱和需要而定,且应当提供凭证。至于由于受伤,没有摆摊造成摊位费损失,则属于间接损失,不应当赔偿。
4、组团社没有签订旅游合同的后果。按照法律规定,旅行社组织包价旅游业务时,必须和游客签订书面旅游合同,除非旅行社有证据证明,是游客拒绝和旅行社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否则只要没有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旅游主管部门就必须按照《旅行社条例》的规定,给予旅行社行政处罚。对于旅行社的行政处罚,不论游客是否提出,旅游主管部门都必须主动介入,否则就是行政不作为。显然,旅行社给出的没有全部签订旅游合同的原因,不能成为旅行社逃避行政责任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