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游客参加泰国七日游,行程中游客在海滨景区木板栈道行走,一块木板突然断裂,游客左腿陷入其中,大腿内外两侧大片擦伤挤伤,经过处理后游客继续行程。由于游客认为领队对她照顾不周,在机场和领队发生了争执。游客有心脏血管痉挛既往病史,返程后入住医院。为了治疗心脏方面的疾病,住院时间一直延续,游客拒绝出院。游客要求旅行社承担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补偿。旅行社坚持认为疾病为游客自身固有,和旅行社的服务无关,拒绝赔偿。
二、法律规定 1、《旅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2、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3、《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案例分析 1、组团社应当为游客大腿受伤承担责任。由于海滨木板栈道突然断裂,导致游客大腿受伤。游客对于自身损害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损害的发生是景区没有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结果,景区应当为游客的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旅游目的地远在异国他乡,游客不一定能够及时得到赔偿,所以我国《旅游法》为了更好地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将索赔的选择权交由游客:游客既可以直接向景区索赔,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游客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不能拒绝。 2、旅行社应当为游客心脏病复发承担次要责任。因为游客有心脏病的既往病史,领队和游客的争执,是引起游客固有旧疾复发的外在因素,而游客固有旧疾是复发的内在原因。所以说,游客心脏病的发作,和游客自身的身体因素有直接的关联,和领队的争执仅仅是诱发因素,引起心脏病的主要原因还是游客自身条件。同时,游客既知自己有心脏病,应当更有义务保护好自己的身体,控制好自己的情绪。所以,游客心脏病的复发,领队及其旅行社应当承担次要责任。至于在纠纷处理中,次要责任定量为多少合适,的确存在争议,笔者以为承担百分之三十左右的责任,就大致可以体现次要责任的承担。
3、医院的诊断是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游客返程后一直住院,且拒绝出院,虽然是游客的自由,但游客的行为和旅行社的赔偿息息相关。在这起纠纷中,游客是否需要住院治疗、住院时间需要多长、需要支出多少医疗费、是否需要有人护理等,都有赖于医院的诊断。 旅行社担忧游客以住院为要挟,或者扩大损失,导致旅行社承担过多的责任,这种担忧也不无道理。实务中也的确存在少数游客小病大治、无病也要治的现象。要解决这个问题,只能需要医院的科学判断。如果医院认为需要,游客就应当继续治疗,如果医院认为游客无需住院,游客坚持不出院,游客的后续治疗费用,旅行社就不应当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院出于人情随意给出判断,不仅仅是职业道德的问题,而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旅行社要为游客的误工费承担责任。在该纠纷中误工费的承担中,需要明确几个原则:第一,游客误工费的承担应当具体分析。如果误工损失是由于游客大腿伤害引起的,旅行社必须全额承担;如果是心脏病引起的误工损失,旅行社应当按照次要责任的份额承担。医疗费、护理费等赔偿原则也可遵循上述原则进行。第二,误工时间的长短由医院决定。医院认为游客需要休息、休息几天,以医院的诊断证明为准。第三,误工费的多少应当由游客自己举证。如果游客无法提供误工费的证明,旅行社不必承担;如果游客提出的误工费过高,游客还需要提供税后证明。 5、旅行社是否需要承担游客的精神损害的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时游客经常提出的赔偿请求,上述旅游纠纷的处理中也是如此。判断上述纠纷中的旅行社是否需要承担游客的精神损害赔偿,主要看损害原因是否在旅行社、损害后果是否严重两个基本因素。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我国的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结合案例中游客受到的伤害,包括大腿受伤及其心脏病复发带来的人身和精神的伤害,笔者的基本观点是,游客受到的伤害应当得到赔偿,但不论是何种伤害,游客受到的损害尚未到达需要精神损害赔偿的程度,旅行社只需要全额承担大腿伤害的全额赔偿,部分承担心脏病复发的责任,并承担其他方式诸如赔礼道歉的责任即可,无需再承担金钱的赔偿责任,虽然伤害的确给游客造成了精神和肉体的痛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