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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哈尔滨”北岸野生渔村”万元吃鱼事件分析
发布日期:2016/2/17 来源:b12301 点击次数:1602次

     一、案例简介  

     有江苏常州陈姓消费者网络爆料,今年春节去哈尔滨过年,被导游带去一家叫“北岸野生渔村”的餐馆吃饭,餐馆鳇鱼售价达398元一斤,两桌吃了1万多块钱。旅游者认为,贵倒也罢了,店家还乱写鱼的斤两,明明吃了10斤,买单时却成了14斤,与店家理论,店家打人,报110处理。在此期间,又有浙江的消费者爆料,就在同一家店,同一时间,一行19人,消费了近16000元,是被导游带过去就餐的,其中最贵的鳇鱼鱼头售价达498元一斤。  有记者在多家网络上搜索发现,前些年也有多起投诉北岸野生渔村,主要集中在鳇鱼的价格方面,有的旅游者强调是“被出租车司机、导游骗过来的”。记者也多方了解,市场上出售的鳇鱼,每斤的价格大多在二三十元,当地餐馆出售每斤鳇鱼在百元左右。经当地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的调查核实,餐馆出售菜肴做到了明码标价,但事后无法联系到投诉人,有些问题难以最终确认。

     二、法律规定   
  
     1、《价格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2、《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案例分析     
 
     1、”北岸野生渔村”出售398元一斤的鳇鱼符合明码标价的规定。我国餐饮服务属于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经营成本和供求关系自主决定,《价格法》对于市场调节价的核心要求是,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必须明码标价。根据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核实,该渔村做到了明码标价,符合法律对于经营者价格行为的基本规定。所以,有些媒体和网民一味指责渔村的价格高,虽然解气,可以理解,但与法律规定并不吻合。      

     2、服务过程中必须时时体现明码标价原则。在具体服务过程中,不仅仅需要明码标价,还需要餐馆经营者全过程地履行告知义务,明确告知涉及价格的各个环节和细节,比如鱼的重量,并由消费者确认,特别是一些价格较高的商品和服务,以避免节外生枝。上述案例中双方主要的分歧点之一,就是消费者究竟消费了几斤鳇鱼,如果在称重的当时得到明确的确认,可能就不会产生后续的纠纷。   
  
     3、”北岸野生渔村”是否涉嫌欺诈。就一般人的理解,既然起名为”北岸野生渔村”,那就意味着餐馆中出售的鱼自然应当是野生的,而不是人工养殖的,而据介绍,目前市面上几乎不可能有野生鳇鱼出售。如果事实真是如此,那”北岸野生渔村”的经营者涉嫌欺诈当属无疑,该渔村就应当面临民事和行政双重责任的追究。从民事责任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渔村必须赔偿消费者三倍的服务费用;从行政责任角度看,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渔村是否存在欺诈进行调查,一经查实就对渔村实施行政处罚,而不仅仅是局限于渔村是否明码标价。除非渔村能够证明所售鱼均为野生,不存在欺诈行为。      

     如果餐馆经营者能够证明所售鱼类包括鳇鱼是野生的,虽然可以避免因为欺诈受到的民事和行政责任的追究,但与此同时,餐馆经营者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因为鳇鱼属于联合国华盛顿公约认定的濒危物种。      

     4、诚实信用原则是商家经营的基本原则。从表面上看,”北岸野生渔村”价格行为无可指责,符合明码标价的规定,当地有关部门公布的调查情况就应当可以平息大众的质疑,但舆论对于餐馆经营者依然多持批评意见,对于有关部门的调查结果并不买账,主要原因恐怕是大众对餐馆经营者的诚实信用高度存疑。因为普通大众可以不懂法律,可以没有餐馆经营经验,但可以根据鳇鱼的成本价格、当地餐馆出售鳇鱼的通常零售价,以及生活常识,得出一个十分朴素的结论,就是渔村出售的鳇鱼价格过高,渔村又没有令人信服的解释,所以,唯一的解释,可能就是“无法为外人道”,动摇了大众对渔村的基本信任。

     5、旅游主管部门在此纠纷处理中的职责。该事件曝光后,当地政府部门快速介入,其中旅游主管部门也是调查参与者之一。网上有一种观点,就是旅游主管部门不应当介入该纠纷的处理,因为该纠纷的实质,和青岛大虾事件一样,是一起价格纠纷事件,旅游主管部门介入的结果一定是吃力不讨好。从这个意义上说,笔者也同意旅游主管部门不应当介入的观点。   
   
     同时,笔者仍然坚持认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介入,调查的方向不是餐馆是否明码标价、也不是餐馆是否涉嫌欺诈,因为这些违法行为的监管主体不是旅游主管部门。旅游主管部门介入的切入点,是调查是否有旅行社、导游从中获取不法利益,因为有多起投诉的背后指向了导游。如果旅行社、导游从中获取回扣,旅游主管部门理应按照《旅游法》的规定,和市场监管部门等通力协作,对于渔村、旅行社、导游的不法行为实施监管;如果旅行社、导游并没有获取不法利益,仅仅是向旅游者推荐该渔村,旅行社、导游没有不当之处,应当还旅行社、导游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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