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游客张先生和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后,由于自己工作的原因,在出团前5天确定无法参加旅游团队。考虑到解除旅游合同损失太大,张先生要求继续保留旅游合同,但参团人改为他的朋友,旅行社予以拒绝,理由是来不及办理签证等有关手续,如果张先生不能参团,只能解除旅游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张先生不乐意,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
二、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旅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三、案例分析
1、张先生让他朋友顶替旅游的性质。张先生自己无法按时出游,希望由朋友顶替,这样的行为的性质,属于张先生出游权利的转让。在旅游合同中,由于张先生已经缴纳了旅游团款,需要张先生做的事情,就是按时参团旅游,接受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因此,张先生在旅游合同关系中属于债权人,旅行社为债务人。
2、旅行社应当接受其他游客顶替旅游的要求。既然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当游客要求其他人员顶替旅游时,仅仅需要通知旅行社即可,而不需要征得旅行社的同意。这也就意味着旅行社作为债务人,应当接受张先生希望他人顶替旅游的要求,而不能简单地设置人为障碍,拒绝张先生的要求。这是法律对于旅行社的通常要求。
3、旅游者权利的转让有一定的条件。虽然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作为债权人的张先生,如果愿意将出游权利转让给其他人,只需要履行通知旅行社的义务,无需旅行社的同意。但由于旅行社服务的特殊性,旅行社更多的是提供和旅游相关的服务,而旅游服务的许多环节都需要得到相关部门和行业的支持,不是靠旅行社的努力所能解决的。所以,虽然法律规定旅游权利可以转让,但在实际操作中,游客转让旅游权利的愿望有时可以实现,有时不一定能够顺利实现。
4、旅游权利可以转让的情形。当游客参加的旅游活动,对于证件等要求并不是十分严格时,旅游权利的转让较为顺利,比如旅行社组织的是国内短途旅游,交通工具为汽车时,游客旅游权利的转让基本没有障碍;或者游客参加的是旅行社组织的自驾游,旅游权利转让也较为方便。这样的权利转让,只要旅行社本身稍加努力,可能存在的困难基本可以克服。
5、旅游权利难以转让的情形。在长线旅游团队服务中,特别是出境旅游服务中,旅游活动的顺利成行,需要一些外在的客观条件,诸如护照的获得、签证(签注)的获取、机票的改签是否可能、火车票的实名制规定等,制约着旅游者出游权利的转让。如果不给旅行社足够的时间准备和协调,临时转让旅游权利就很困难。也就是说,即使旅游者愿意转让出游权利,即使旅行社加倍努力,但受制于客观条件,诸如准备时间不够等因素的制约,权利的转让仍然不可以实现。所以,上述案例中出境旅游中旅游权利的转让,就不能那么轻而易举。 6、游客或者接受转让游客需要额外支付费用。如果旅游权利转让成功,游客仍然可能会承担额外的费用:第一笔费用可能是更改机票、火车车票、代办签证等产生的额外费用。第二笔额外费用可能是单房差,即由于权利转让后产生单男或者单女房差。在游客旅游权利转让前,旅行社应当事先告知旅游权利的转让可能产生的额外费用。这些费用一旦产生,就当由游客承担。 因此,上述案例中,由于没有时间办理护照和签证等原因,旅行社拒绝张先生旅游权利的转让,有合适且正当的理由。如果张先生最后不参加约定的出境旅游,也无法转让旅游权利,就等同于张先生擅自解除了旅游合同,就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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