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游客参加的是韩国自由行,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是预订机票、住宿和代办团队签证。虽然游客在韩国期间自行安排活动,但应当随团队一同出入境。返程前,领队给游客发微信,告知返程航班时间、集合地点和时间,但游客没有回应,游客后来的解释是没有上网,没有看到微信。领队妥善安排除了该游客之外的全团游客办理登机手续,并随同全团游客进关候机。游客抵达机场后,由于语言障碍、行李超重等因素,未能按照原定航班返程,滞留几个小时后,自己购买机票返程。这里就涉及两个问题:第一,游客是否属于非法滞留?第二,游客返程机票应当有谁来承担?
二、法律规定 1、《旅游法》第十六条规定,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2、《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
1、自由行游客与团队同行的性质。旅行社所称的自由行,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就是为游客预订机票和酒店,即所谓的机加酒服务模式。从理论上说,只要旅行社为游客提供了这两项服务,且不存在服务瑕疵,旅行社的服务任务基本完成,至于游客在旅游目的地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害,均和旅行社无关。 上述案例中,虽然游客参加的是韩国自由行,但游客名单仍然被纳入旅游团队中,因此,从旅游出入境这个角度看,参加自由行的游客仍然属于团队客人,依然必须遵守出境旅游团的“团进团出”的基本规则,按照约定时间出入境。这既是游客的法定义务,也是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的法定义务。因此,只要被纳入旅游团队名单,不论该游客参加的是包价旅游,还是自由行旅游,就是参加了团队旅游,均必须按照规定“团进团出”,没有例外。
2、游客滞留韩国几小时是否为非法滞留。从游客滞留韩国的结果看,当然属于非法滞留,因为游客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返程。但笔者个人的观点是,判断游客是否属于非法滞留,更多的要从游客的主观愿望来考察:如果游客具备主观故意滞留在境外,毫无疑问是非法滞留,但如果游客没有主观故意,或者说没有主观恶意,就不能认定为非法滞留。判断的标准在于是主观故意还是客观不能,而不仅仅是行为的结果。从游客的主观愿望看,滞留几个小时绝对不是他想要的结果,后经努力也已返回国内也证明了这一点。因此,该游客的行为不能简单地和非法滞留划等号。
3、领队工作是否失职。造成游客滞留机场几小时的主要原因,在于领队工作的失职。领队的失职大致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第一,领队的主观认识有误。从该事件的结果可以推定,在领队的心目中,并没有把自由行游客当做团队游客来对待。试想,如果团队中的游客没有按时抵达机场,领队会如何担忧和焦虑,会采取什么措施来补救。自由行游客未能按时抵达,领队却和团队进关候机,可以看出领队不一样的心态。第二,领队的客观服务有误。虽然领队发微信给游客,但按照正常的服务流程,应当得到游客的明确回复。如果不能得到游客的回应,领队的提醒就是无效提醒,没有任何意义。
4、游客是否存在过失。游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事先也知道返程的基本信息(如果游客压根不知道,当时就不会出现在机场),游客在返程前也有义务和领队进行联系,进一步确认返程事宜。游客没有做好上述确认工作,和被滞留几个小时,后补票返程之间,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因此,游客对于滞留事件的发生,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5、机票损失如何分担。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游客的滞留,是领队和游客的沟通不畅、游客的疏忽大意共同作用之下造成的,领队和游客都应当返程机票的额外支出承担责任。当然,领队(旅行社)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游客承担次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