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游客结束了东南亚旅游行程,就向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投诉。游客称,在旅游期间,领队组织全团游客观看黄色项目,游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其中,在观看节目过程中,该游客向领队抗议,要求离开现场,领队劝其继续。在向旅游主管部门提供的书面报告中,领队出示了团队其他游客的证明:领队组织我们观看黄色项目,我们都是自愿的,领队没有强迫。旅行社也认为,出境旅游和境内旅游受到的法律约束不同,只要是游客自愿的行为,旅行社就不应当承担责任。 二、法律规定 1、《旅游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2、《旅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三、案例分析
1、黄色项目不符合中国法律和道德的要求。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对于社会上存在的黄、赌、毒等行为,并非一律禁止,这和我国大陆的法律规定不一致。在中国大陆地区,所有的黄、赌、毒行为均违反了我国法律强制性的规定,都属于被有关部门打击的对象。
2、旅行社和领队不得组织安排游客在境外参与黄色项目。即使是游客自愿,旅行社仍然不得组织安排游客参加黄色项目。从本质上来说,游客和旅行社达成观看黄色项目的协议,是游客参加自费项目的合同,是对原有合同的变更。该合同行为虽然是双方的协商一致,但由于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3、中国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规定。旅行社、领队或者游客,以在境外旅游为名,视中国大陆法律为无物,违反中国法律规定,并不能成为相关当事人免责的理由。即使在境外,只要其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依然必须受到我国法律的制裁。旅行社和游客在境外违反中国法律,其后果等同于在中国境内违法。
4、游客自愿观看黄色项目也属于违法。同样,游客在境外旅游期间,也必须遵守中的法律规定和道德要求,应当自觉抵制类似黄色项目等服务项目。不论该服务项目的组织者是领队,还是境外的地陪,游客都不可以随意参加,否则就是涉嫌违法。不可否认的是,现在的确有极少数游客很愿意参加此类服务项目,甚至是主动要求参与。
5、相关当事人必须受到法律制裁。虽然该纠纷案情简单,但涉及的法律关系却较为复杂,大致包含四重法律关系,并由此产生了四重法律后果,包括民事法律后果和行政法律后果:
第一,按照《旅游法》的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对旅行社、领队及其相关直接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旅行社、领队及其有关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话,有关人员还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
第三、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给予参观黄色项目的游客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四,由于旅行社和游客之间签订的参加自费项目的变更合同无效,旅行社应当退还投诉游客的全额自费项目的费用。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和旅游主管部门对于旅行社组织安排黄色项目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虽然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相同,但由于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不同,就不能被认定为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旅游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合乎法律规定。由于旅游主管部门处罚中含有罚款,公安机关在行政处罚时,则不可以对旅行社和领队再实施罚款的处罚。公安机关对于游客的行政处罚,则不存在一事不再罚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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