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旅行社组织团队前往云南旅游,按照合同约定为双飞行程,返程时由于天气的原因,航班被取消,航空公司退还了机票款,游客自行购买了当天的动车票返回。由于机票为折扣票,动车票为全价票,动车票的价格高出机票退款200元,游客要求旅行社承担差价,旅行社则认为应当由游客自己承担。双方互不相让,争执不下,最后请旅游主管部门作出判断。 二、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三、案例分析
1、不可抗力的含义。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只要是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个条件,就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不可抗力是市场经济中法定的免责条款,如果给当事人造成权益损害,对方当事人不需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用一句最通俗易懂的话来说,就是自认倒霉,互不追究。由于天气原因,致使航班的延误、取消等,就是不可抗力导致的后果。面对不可抗力,旅行社或者游客需要的是齐心协力、换位思考,降低损失。
2、不可抗力发生后双方都有确保游客尽快返程的义务。不可抗力发生后,作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旅行社和游客,都有义务采取积极措施,以最快捷、最经济的手段和方式,返回出发地,降低不可抗力给旅行社或者游客造成的损失。在上述案例中,由于天气原因航班被取消后,旅行社和游客都有义务迅速购买返程票,让旅行社和游客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这些损失包括不可抗力可能造成游客滞留后的食宿费用、返程费用等,不论这些费用是由旅行社还是游客承担。因为如果没有发生不可抗力,游客就可以按照约定时间返程,食宿等费用就不需要额外支出。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
在上述案例中,航班取消后,按照常理旅行社应当和游客协商,尽快购买交通票,让游客尽早返程,游客却先于旅行社购买了返程的动车票,是游客为了避免损失扩大的友善举动,游客的行为应当得到肯定。 3、200元差价如何承担比较合适?案例中动车票和机票退款的200元差价,究竟应当由旅行社还是游客承担,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参照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游客滞留后有关费用的处理规定,200元的差价仍然应当由旅行社和游客共同分担较为合适。至于按照什么比例来分担,法律也没有量化的规定。笔者个人认为,旅行社和游客各承担百分之五十,或者旅行社承担百分之六十、游客承担百分之四十两种比例和方式,可以作为处理此类费用分担纠纷的借鉴和参考,因为这样的分担比例,基本符合公平原则。 4、由此引申出另外一个话题,假如200元的差价是由于游客购买了动车一等座、甚至是商务座所致,就必须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情形之一是,二等座已经售罄,游客希望当天能够返程,购买动车一等座车票。最为理想的是,游客应当将情况告知旅行社,并就200元差价的分担事先作出约定,省去事后为费用分担产生的纠纷。
情形之二,二等座已经售罄,没有和旅行社协商,游客直接购买了一等座,甚至是商务座,产生了较大的车票差价。笔者以为游客应当承担大部分的差价,理由是游客接受了较好的服务,根据谁受益谁承担的原理,游客理应多承担。同时,游客希望尽快返程合情合理,参照《旅游法》六十七条的规定,旅行社承担少部分差价。
情形之三,假如可以购买二等座,游客为了更加舒适,在没有协商之前就购买了一等座,或者商务座,所产生的差价应当由游客自己承担。因为二等座就可以满足游客的基本需求,游客应当购买的是二等座,而不是一等座。游客自己为了享受更好的服务而购买更高档次的座位,就应当为这个服务支付费用,而不能要求旅行社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