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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旅行社擅自转团赔偿时如何认定旅游费用总额
发布日期:2016/3/21 来源:b12301 点击次数:1816次

     一、案例简介

   游客和A旅行社签订了包价旅游合同,游客按照A旅行社的通知,抵达机场后被安排登机,但在登机时提供服务的是B旅行社,游客向旅行社送机人员提出疑问议,送机人员告诉他实际是由B旅行社负责提供服务。游客觉得旅游服务还可以,但仍然要求A旅行社按照《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在具体商谈赔偿事宜时,游客认为旅游费用除了在门市交纳的团款外,还应当包括行程中的自费和购物费用。旅行社认为游客的要求不合理,因为旅行社不是擅自转团;如果游客不接受转团事实,可以解除旅游合同;自费和购物费用也不应当被纳入旅游费用之内。

     二、法律规定

     1、《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五条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解除合同的,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旅游费用。

     三、案例分析

     1、旅行社擅自转团行为的认定。旅行社擅自转团,重点在“擅自”,是旅行社的单方行为,而非旅行社和游客的双方协商。因此,认定旅行社是否为擅自转团,必须考虑两个因素:第一,只要没有事先和游客协商,旅行社单独决定转团;第二,即使是双方事先协商,但未征得游客的同意,仍然是旅行社的单方行为。只要符合上述这两个条件,就可以认定为旅行社的行为为擅自转团。至于游客知悉旅行社擅自转团的时间节点,并不是问题的关键,游客是在出团前、行程中还是行程结束后获悉旅行社的擅自转团,不影响旅行社擅自转团的性质。

     2、游客为什么不愿意轻易转团。游客选择某家旅行社参团,是出于对该旅行社而不是别家旅行社的认可和信任,也就是说,游客选择行为其中包含着信赖利益,不到万不得已,游客当然不愿意旅行社转团。同时,旅行社的转团,实质上就是合同义务的让与,按照法律的规定,旅行社的转团必须经过游客的同意,是为了确保游客权利的不受损害。另外,案例中旅行社认为如果游客不愿意,可以解除旅游合同的说法牵强,因为是否要解除合同,主动权在游客,不能说游客不解除旅游合同,就表示认可旅行社的擅自转团。多数游客要参加一次旅游活动,必须事先做很多的准备工作,游客不会简单地因为转团就解除旅游合同。

     3、旅游费用总额的构成。所谓旅游费用总额,其实就是我们经常说的旅游团款。旅游费用总额构成之所以重要,主要原因是,按照国家旅游局的赔偿标准,旅行社擅自转团的赔偿额度,和旅游费用总额有直接的关系,总额越大,赔偿的额度也就越大。 一般来说,游客参加旅游团队,整个支出的费用,主要由出团前在门市交纳的旅游费用(团款)、自费项目费用、购物费用和其他费用组成,这些费用是否构成我们所称的旅游费用,需要做具体的分析。

     (1)游客在门市交纳的旅游费用,包括在门市交纳的自费项目费用,旅行社都出具了收费凭证,当然是旅游费用总额的一部分,旅行社对此应当不会持有不同的观点。

     (2)旅游行程中游客交纳的自费项目费用,是否为旅游费用总额的一部分,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导游或者领队向游客收取了自费项目费用,即使旅行社没有授权导游和领队安排自费项目,不论该导游属于组团社还是地接社,也不论领队是否为组团社委派,导游和领队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当然代表了组团旅行社的行为。导游或者领队收取自费项目费用,和在旅行社门市收取的费用性质相同,这样的自费项目费用应当被纳入旅游费用总额中。如果自费项目的费用由游客直接向服务单位支付,则不属于旅游费用总额范畴,当然实务中这样的情形较少。

     (3)游客的购物费用,不论游客在购物店的购物支出,还是在超市等场所的购物消费,以及其他费用支出,如果买矿泉水等,由于游客和商家直接发生了买卖合同关系,费用直接支付给商家,也不应当被纳入旅游费用总额中。

     总之,上述案例中,游客认为旅游费用除了在门市交纳的团款外,还应当包括行程中的自费项目费用的要求合理,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的标准,向游客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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