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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旅行社转团、拼团性质认定及责任承担
发布日期:2016/3/22 来源:b12301 点击次数:1967次

    一、案例简介

    旅行社和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后,由于组织的游客人数不足以成团,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将游客转团给另外一家旅行社。旅游行程中的服务和约定不一致,游客要求组团社承担违约责任,向游客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组团社认为团队已经转让,和组团社没有关系,游客如果有赔偿请求,应当向实际提供服务的旅行社提出。经过一段时间的交涉,游客要求赔偿事宜仍然悬而未决,只得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

     二、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

     1、转团的含义。按照国家旅游局出台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规定,所谓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2、拼团的含义。按照国家旅游局出台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规定,所谓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3、转团和拼团的特点。从上述有关转团和拼团的定义看,所谓的转团或者拼团,是行业术语,并非法律概念。产生旅行社转团和拼团的原因有所不同,但两者之间存在一些共同特点。组团社和游客签订了旅游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但组团社并不真正为游客提供实际的服务,而是将服务义务交由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即另外一家组团社组织,但游客和旅行社的旅游合同关系依然存在。

     4、转团和拼团的性质。对于旅行社的转团和拼团性质认定,既关系到游客权利的保护,也关系到旅行社的责任承担,对于旅行社和游客双方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转团和拼团不属于合同转让范畴。从形式上看,旅行社将为游客提供服务的任务转交给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有点类似于合同转让的情形。但按照法律规定,如果转团和拼团属于合同转让的话,在征得游客的同意后,游客必须和让与旅行社解除旅游合同,并与受让旅行社重新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在旅行社的转团或者拼团中,虽然需要征得游客的同意,但旅行社和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始终没有解除,所以,旅行社的转团或者拼团,并不属于旅游合同的转让。

     第二,转团和拼团的实质就是旅行社和游客约定由第三人向游客履行债务。不论是转团还是拼团,旅行社首先征得游客同意,将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合同义务交由第三人(实际提供服务的旅行社)来履行。简单地说,就是虽然组团社已经和游客签订了旅游合同,但在实际操作中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有一定的困难,于是组团社找了另外一家旅行社作为帮工,帮助组团社来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工作。
 
    实际提供服务的旅行社角色较为尴尬,一方面,虽然该旅行社是实际服务提供者,但和游客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具备完整的合同主体地位,另一方面,该旅行社又是实际提供服务的主体,它的一举一动和游客及组团社的利益息息相关。

     5、组团社是民事赔偿的第一责任人。虽然有转团或者拼团行为的发生,但在转团或者拼团中,组团社在合同关系中的主体地位没有丝毫改变。既如此,组团社作为第一责任人,应当向游客作出赔偿就不难理解了。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际提供服务的旅行社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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