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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旅行社安排游客船舱外就座受伤的责任承担
发布日期:2016/3/26 来源:b12301 点击次数:1240次

     一、案例简介

     游客姜先生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泰国普吉岛旅游,泰国地陪安排姜先生等一起乘坐一艘小型快艇从外海岛屿返回普吉岛。由于船小人多,地陪安排姜先生和其他几位年轻力壮的游客坐在船舱外的船头座位。快艇起航后,风浪很大,游客要求地陪让驾驶员降低速度,地陪并未应允。此时一个大浪袭来,姜先生等坐在舱外的游客摔倒,姜先生被鉴定为八级伤残,姜先生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认为事先已经发放了安全告知书,其中载明:“乘坐快艇时,由于快艇速度较快,颠簸厉害,我社强烈要求客人必须在快艇后方落座。”因此,组团社已经尽到了安全警示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律规定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2、《旅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三、案例分析

     1、游客在泰国乘坐快艇存在安全隐患。在泰国海岛旅游中,乘坐快艇是必备的服务项目之一。由于海洋旅游受气候制约明显,造成游客人身伤害事故多发。从旅游投诉的统计数据看,泰国乘坐快艇事故,在泰国旅游纠纷中占据相当的比例。我们从中可以推断,并不能绝对说泰国海岛游不安全,但在泰国乘坐快艇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却是事实,旅行社选择快艇服务时,应当采取相当的安全措施,确保游客人身安全。

     2、组团社的告知和地接社的安排不一致。正因为在泰国乘坐快艇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游客人身造成伤害,组团社在安全告知书中会强烈要求游客在快艇后舱就坐。应该说,组团社的告知义务是合适的,也是有益的。但在地接社的实际安排中,姜先生等游客却被安排在船舱之外就坐,增加了游客受到伤害的概率。同时,既然组团社要求游客在后舱就坐,在地接导游座位时,领队应当对地陪的行为予以制止,但事实上领队并没有这么做,领队的失职不言而喻。

     3、游客人数超过快艇的承载量说明产品不安全。从上述案例中看,姜先生等几位游客被安排在舱外船头就坐,就说明两个问题:第一,快艇舱位不足以容纳全部游客,安排游客在船舱外就坐,快艇是否涉嫌超载,这样的安排本身就是问题。第二,稍有生活常识的人都知道,在船头就坐,增大了游客受到伤害的风险。这两个问题足以说明,旅行社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到位,是造成姜先生等游客受到伤害的重要原因。同时,如果旅行社继续如此操作,游客受到伤害的事故仍然会不断地重复上演。

     4、导游不接受游客的提醒和驾驶员的疏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由于风高浪急,姜先生等游客已经意识到危险的存在,试图通过导游提醒驾驶员降低快艇的速度。如果导游这样做,驾驶员降低了快艇的速度,该事故完全可以避免,但导游并没有这么做。而且,作为专业人士的快艇驾驶员,在遇到风浪时,即使没有外人的提醒,都应当降低速度,防止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况且,在泰国普吉岛由于乘坐快艇发生游客人身伤害的事故并不鲜见,快艇驾驶员应当引以为戒,但驾驶员就是不降低快艇速度,结果造成姜先生等受到伤害。因此,导游和快艇驾驶员的放任、疏忽和过于自信,共同作用,损害了姜先生等游客的权益。

     5、组团社应当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组团社认为自己没有赔偿责任,主要的理由是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这是旅行社对于安保义务理解的偏差。安全保障义务是一个严谨的系统工程,并不仅仅局限于告知义务,尽管告知义务是安保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使旅行社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旅行社还必须保证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安全,同时必须采取相关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损害的扩大。地接社安排乘坐快艇的游客数量超过了快艇的承载量,地接社的安排就不安全;导游和驾驶员的行为表明,他们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游客人身遭受损害事故的发生。所以说,旅行社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全面,还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组团社应当为履行辅助人失误承担责任。上述案例中,造成姜先生等游客人身伤害的,主要是地接社的安排、领队、地陪和快艇驾驶员的工作失误造成的,组团社本身不一定有非常严重的工作失误,但根据法律规定,类似的人身伤害纠纷,更多的是属于侵权责任范围,姜先生可以直接要求境外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概括承担。因此,只要姜先生等游客能够举证人身伤害的损失,要求组团社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有法律依据,组团社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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