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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履行辅助人赔偿后组团社是否还需要担责
发布日期:2016/4/2 来源:b12301 点击次数:1943次

  一、案例简介

  游客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在景点游览过程中,由于景点台阶松动,导致游客跌倒受伤,景点送游客去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全额的医疗费用,游客当时感觉没有什么严重的后果,接受了景点的500元补偿,然后和景点签订了不再追究责任的协议。返程后到医院进一步检查,发现伤情较为严重,还需要动手术治疗。游客要求组团社承担医疗费用,组团社予以明确拒绝,理由是游客已经和景点达成不再追究责任的协议,游客不能接受。

  二、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旅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三、案例分析

  1、民事赔偿必须遵循补偿性原则,或者说是填平式原则。按照我国民法补偿性赔偿原则的要求,任何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受到损害,违法者都必须依法承担损害责任,但赔偿责任以受害方实际损害为限,即对于受害方的赔偿,就是受害方实际损失,这就是补偿性原则的基本精神。受害方不能仅仅因为受到了损害,获得的损害赔偿高于实际损失,否则就涉嫌不当得利。

  2、景点安全保义务履行不周全。景点台阶的松动,没有被事先察觉,并采取相关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结果导致游客跌倒受伤,说明景点的产品安全存在缺陷,没有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因为保障景点设施设备的安全,是景点的基本义务,也是景点的法定义务。景点没有履行安保义务,就应当为此承担责任。由于游客事先并不知道台阶松动的事实,无法避免损害的发生。所以,游客跌倒受伤,游客自己没有责任,其后果应当由景点全额承担。

  3、游客和景点达成的赔偿协议必须得到尊重。游客和景点就伤害赔偿达成协议,是在景点和游客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达成的,和一般的合同有着相似的性质。通常情况下,对于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违背或者解除,除非其中一方当事人能够提供强有力的证据证明,该协议存在重大瑕疵。要求解除或者废止和解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就和解协议的重大瑕疵承担举证责任。

  4、重大误解签订的协议可以被撤销。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如果合同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合同即使已经签订,也可能归于无效,重大误解就是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直接原因。出于重大误解情况下签订的和解协议,只要游客提出异议,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作为游客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旦和解协议被撤销,就等同于该和解协议没有被签订,游客自然可以要求就损害索赔。

  5、游客可以就延续性的伤害结果提出索赔。由于有和解协议在先,如果游客返程后伤情趋好,没有给游客造成其他损失,说明景点的赔偿和补偿足以弥补其损失,游客提出追加赔偿的要求缺乏依据。如果返程后的进一步检查发现,伤情超乎原来预想,游客完全可以就伤情再次提出索赔。

  游客和景点已经达成的和解协议,可以被认定为是游客在对伤情后果重大误解前提下签订的。游客原以为伤势并不严重,而实际情况是伤情较为严重,游客之所以和景点签订和解协议,是出于对于自己伤情的重大误解,医院的诊断证明既可以作为游客重大误解的证据。只要和解协议被撤销,游客当然可以就延续性的伤情损失提出索赔。

  6、游客索赔的选择权。按照《旅游法》的规定,面对延续性的伤情损害赔偿,游客既可以选择景点作为索赔对象,也可以将组团社作为索赔对象。具体选择谁作为索赔对象,由游客自己根据自己的需求做出选择。所以,上述案例中,游客要求组团社承担延续性伤情的要求合法,组团社不得拒绝。组团社在向游客做出赔偿后,也可以向景点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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