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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自由行航班延误后相关费用赔偿责任分析
发布日期:2016/4/7 来源:b12301 点击次数:1428次

    一、案例简介

  春节期间,游客看到旅行社发布的越南机加酒自由行广告,航班为越南航空公司提供的包机。游客向旅行社支付了自由行费用,并按照约定前往机场登机。因大雾原因当天的航班被取消,第二天由于航空公司的原因,比预计起飞时间晚了4个多小时。游客的疑问是,由于航班延误,导致游客多项损失,旅行社是否应当赔偿:1、旅游行程减少了一天多;2、旅游目的地芽庄当地五星级酒店少住一晚;3、网络上预订的包车也被迫取消,但违约金照常支付。

  二、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旅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三、案例分析

  1、自由行旅游合同责任的承担。自由行机加酒旅游合同,是一些旅行社力推的服务类型,既可以给游客更大的自由空间,也可以为旅行社减少经营压力,既受到了许多游客的欢迎,也是旅行社希望达到的结果。由于自由行旅游合同的性质没有得到明确的规定,对于自由行旅游合同责任如何承担也存在争议,在处理自由行合同纠纷时,旅行社和游客的分歧较大:旅行社认为既然是自由行合同,旅游活动全过程中游客的任何损失都和旅行社无关,旅行社不承担责任;游客恰好相反,认为既然参加了旅行社的组团,旅行社还是必须承担责任。

  笔者的基本观点是,目前旅行社推出的自由行旅游合同,基本属于包价旅游合同性质,是瘦身版的包价旅游合同,只不过减少了目的地交通、游览等项目的服务。旅行社在提供航班和酒店两项服务中,如果组团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服务给游客造成了损失,承担责任的性质和范围等同于包价旅游合同,也就是说旅行社不能简单地以自由行旅游合同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2、旅游行程延误一天多责任的承担。游客被延误的行程,由两个部分组成:第一,第一天全天延误的原因是天气,属于不可抗力范畴。旅行社、航空公司和游客都不需要为航班的延误承担责任,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各当事人自己承担,也就是说,游客不可以就此损失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旅行社也是如此。第二,第二天再次延误了四个小时,原因是航空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如果航空公司是公共交通,旅行社也不需要承担责任。但上述案例中的交通工具是包机,包机并不属于公共交通,延误了四个小时,航空公司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航空公司拒绝承担责任,该责任的承担者就是组团社。

  由于旅游服务中时间浪费赔偿,即所谓的时间损失赔偿,在法学界存在极大的争议,尚未形成较为统一的观点,有各种不同的理解和处理方案。所以,在实务操作中,时间损失的赔偿处理,虽然责任承担的归属清晰明白,但由于法律规定不明晰,即使旅行社愿意承担时间损失,但在如何计算四个小时的损失,会显得十分复杂,难以给出令旅行社和游客都信服的依据和计算结果。在投诉处理阶段,双方协商确定赔偿可能是最合适的途径。

  3、旅游目的地芽庄一晚住宿费的浪费赔偿。按照正常的操作流程,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游客延误一天,航空公司应当免费为游客在出发地安排住宿和餐饮,除此之外,航空公司不再承担其他的赔偿责任。至于浪费了旅游目的地愿已预订的客房损失,应当由组团社向地接社及酒店交涉,争取降低游客损失的发生。当然要做好此类纠纷的防范工作,主要需要组团社和地接社的事先约定,对于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诸如不可抗力等因素,事件发生后相关费用的退还作出约定,退还的费用及时返还给游客。如果没有事先的约定,临时要求饭店退还费用几乎不可能。

  4、游客包车违约金损失的承担。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需要承担责任的依据,是合同的约定。在游客和旅行社的自由行合同关系中,双方约定了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只要其中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比如入住的酒店和预订的酒店不一致,旅行社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和游客承担责任的范围为旅游合同,承担责任的依据是违约金的约定或者直接的实际损失。而游客在网站上预订的旅游目的地芽庄的包车服务,则是游客和网络公司的另一个服务合同,和自由行旅游合同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游客要求旅行社承担包车违约金损失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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