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旅游团从香格里拉返回丽江途中,路过一个果园,导游请驾驶员停车买水果,驾驶员打开旅游车前后车门,没有告知游客不要下车。几位游客也随之下车,一个小朋友在旅游车附近的果园被拴着的狗咬伤,另一个小朋友据说被狗抓伤。事件发生后,旅行社立即采取了打防疫针等措施,承担了医疗费用,并向游客赔礼道歉。行程结束后,旅行社承诺如果有后续的治疗费用,将继续承担,同时给予适当的补偿。游客提出:1、旅行社将狗送做医学解剖,证明是否携带狂犬病病毒;2、旅行社应将事件经过书面告知游客;3、如果旅行社不能证明此狗不带有狂犬病,就赔偿人民币共计15000元。
二、法律规定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2、《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三、案例分析
1、导游要求停车买水果的行为是否合适。回答是肯定的。导游在带团过程中,既有职务行为,也可以有个人行为,只要其个人行为不影响其他游客的权益即可。除非导游在购买水果时间过长,影响了旅游行程。显然,导游要求停车为自己买水果,属于个人行为范畴,但导游买水果时间很短,这个行为对于游客的权益几乎没有什么影响,不应当对导游过于苛刻,游客应当也不至于会有太大的反应。
2、导游要求停车买水果时考虑不周。导游要求停车买水果的行为本身没有什么原则性问题,但在购买水果的过程中考虑不周,有几个不当行为。首先,导游应当主动告知游客买水果一事,请游客在车上等待几分钟。其次,也是最为关键的步骤,就是要求驾驶员及时关闭车门,而不是前后车门大开。这样就可以防止游客下车,既可以避免游客发生意外,又省去集合游客的麻烦。正是由于车门大开,几位游客下车,才引发了后续损害的产生,和导游的考虑不周有直接的关联性。
3、狗的管理是否妥当十分关键。导游停车买水果,当然很难预料到果园附近会有狗,而且还会给未成年游客造成伤害。虽然狗具有攻击性,但案例中果园附近的狗是被拴住的,就可以推定该狗的危害性是可控的,只要外人远离狗可攻击的范围,就可以确保人身不受到伤害。因此,我们可以认为,虽然果园附近有狗,也并不在导游的预料范围之内,而且导游下车时没有做好相应的服务,导致部分游客也下了车,但仍然可以肯定的是,旅游车临时停车附近是安全的。当然,如果攻击未成年游客的狗处于不受控制的状态,旅行社承担的责任就将加重,因为导游要求的停车处处于不安全的状态,旅行社承担的责任理所当然必须更重。
4、未成年游客受到伤害监护人难辞其咎。按照法律规定,不论在日后生活中,还是在旅游途中,未成年人的父母亲是法定监护人。对于未成年游客在旅游途中受到的伤害,如果存在监护不到位的情况,作为法定监护人,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上述案例的情形可以推定,在未成年游客被狗咬伤的过程中,未成年游客的父母没有实时监护,导致未成年游客被狗咬伤抓伤。设想,如果父母亲监护好未成年游客,他们就不会进入被狗攻击的有效范围,伤害事件就不会发生。因此,监护人必须对未成年游客的伤害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一味指责旅行社,将责任全部推给旅行社。
5、旅行社采取的措施值得肯定。通常情况下,旅行社遇到此类事件,只要游客提出的要求在旅行社的承受范围内,旅行社基本都会答应,一般不会太在意事件责任的大小。所以旅行社及时采取措施,为未成年游客打疫苗,承担医疗费,并给与适当的经济补偿。从法律层面看,即使该伤害的全责是旅行社,处理的结果也不过如此,更何况监护人还需要承担部分责任。因此,旅行社能够如此处理,值得肯定,尽管监护人可能还会存在其他担忧。
6、未成年游客父母的要求超出了法律规定。就以游客第一条要求为例,解剖狗实验是否必要就存疑。不论解剖得出何种结论,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狂犬病病毒对于被咬未成年游客的伤害,只要及时注射了有效的疫苗,就可以阻止被狗咬可能带来的伤害。至于游客高额赔偿的要求,则更是无从谈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