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春节前夕,A旅行社向B旅行社订购了出境旅游线路,在QQ上确认了参团人数、服务标准、旅游团款等内容,并约定了出团时间。过了几天,B旅行社告诉A旅行社团队必须推迟一天,行程不变。经A旅行社和游客协商,游客表示同意。行程结束后,B旅行社和A旅行社结账,要求A旅行社支付的旅游团款从每人5300元提高至每人6500元,理由是行程推迟后,机票价格上涨了1000多元。A旅行社要求按照原价格支付,B旅行社坚持提价,双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
二、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2、《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三、案例分析
1、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签订后,对合同双方当事具有约束力。通常情况下,非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或者对合同内容进行改变。不论是旅行社之间签订的合作合同,还是旅行社和游客之间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当事人都必须遵守这样的基本原则。任何一方违反这一原则,都会为此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变更是旅游服务的常态。虽然说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解除或者改变,但合同签订后,并不绝对禁止解除合同和变更合同,在旅游服务的实务中,甚至可以说解除合同和变更合同时有发生,已经成为旅游服务中的常态。在上述案例中,A旅行社和B旅行社就旅游团队合作事宜达成了协议,后经B旅行社、A旅行社及游客的三方协商一致,将旅游行程推迟一天,就是合作合同和旅游合同变更的结果。
3、合同变更应当明确变更的内容。按照法律规定,合同变更就是经过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增加或者减少服务项目、提高或者降低服务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服务价格、推迟或者提前旅游行程等,均在合同变更的范畴之内。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上述内容都可以调整和改变。B旅行社要求A旅行社延期出团,得到了A旅行社的相应,表明双方就出团延期1天达成了协议。调整或者改变后的合同,相当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重新签订了一份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4、A旅行社可以拒绝B旅行社提出的增加旅游团款的要求。从上述的案例可以得出结论,B旅行社和A旅行社在协商合同变更时,提出的要求仅仅是行程推迟1天,并没有对原有合同中有关服务标准、服务内容和旅游团款做出任何协商,也没有提出要求变更。所以,在变更后的合同中,几乎包含了B旅行社和A旅行社之间签订的原有合同所有内容,只是将出团日期外做出了调整而已。可以这么说,变更后的合同和原有合同相比,仅仅是出团时间有变化,其他均保持不变,包括服务价格的约定也是照旧。同时,《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即使B旅行社希望对服务价格作出变更,提高服务价格,只要双方没有最后敲定确认,有关服务价格仍然处于约定不明的状态,也是推定合同内容并没有变更。更何况根本没有证据证明,B旅行社和A旅行社曾经就服务价格商谈过。因此,A旅行社可以拒绝B旅行社提高旅游团款的要求。
5、旅行社应当增强的两种意识。从许多旅游纠纷看,一些旅行社普遍缺乏两种意识:第一,合同意识。不论是旅行社之间的合作,还是组织游客参加旅游团,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完整地体现在合同中,并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上述B旅行社之所以不能向A旅行社提出增加团款的要求,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增加团款的要求已经达成协议。第二,诚信意识。B旅行社提出A旅行社必须增加团款,A旅行社不同意,并产生分歧。其原因不外乎要么是A旅行社不诚信,要么是B旅行社不诚信。假如B旅行社事先没有和A旅行社达成协议,事后单方要求A旅行社增加团款,是B旅行社不诚信。如果当时双方达成了增加团款的口头协议,事后A旅行社不承认,就是A旅行社诚信不够。只要旅行社提高了这两个意识,许多纠纷就不会产生,即使产生了纠纷,解决起来也不需要费太大的周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