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游客为了确保度假行程不至于要匆忙,和组团旅行社在合同中约定,在旅游目的地4天中,每天仅安排一个景点观光,其余时间为游客自由活动,既不参加购物,也不参加自费,为此游客还比常规团队多支付了1000元团款。到了旅游目的地后,当地导游以公司安排为由,强行将4天4个景点合在一天内全部游览完毕,剩余的3天时间,全部变为游客的自由活动时间。游客返程后投诉组团社,组团社以行程单中有事先声明,旅行社可以调整行程,并未减少景点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游客拒绝接受旅行社的解释。
二、法律规定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2、《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
1、旅行社类似的事先声明普遍存在。几乎所有旅行社提供的旅游行程单中,都有一句类似的话,大意是旅行社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有权对旅游行程进行调整。旅行社认为只要有这样的事先声明,就能够确保万无一失。而且旅游行程单作为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已经由游客签字认可,按照常理应当对旅行社和游客均具有约束力。所以,组团社认可地接社的服务行为,认为自己没有违约,也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同时,这样的事先声明,等同于旅行社单方赋予了导游擅自调整行程的权力,对于导游的管理形同虚设。
2、旅游行程单的声明是否有效。虽然旅游合同中有关于旅行社可以调整行程的约定,但这样的约定对于游客仍然不具有约束力:第一,即使行程调整的约定有效,但由于游客在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已经明确,每天只游览一个景点。和旅游行程单中的约定相对应的是,游客和旅行社的约定为特别的约定,其他约定的效力应当被排除。第二,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由于旅游行程单中的约定限制和损害了游客的权益,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所以,不论从双方的约定看,还是法律规定看,有关旅行社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可以随意调整行程的约定不能约束游客。说句大白话,旅行社虽然形式上有这样的事先声明,但实质上等于没有任何声明。
3、旅行社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在旅行社看来,由于没有减少旅游景点,而且也有旅行社的事先声明,只不过景点的游览时间有些变化而已,所以,旅行社并不要承担违约责任。而在游客看来,旅行社的景点游览时间的调整,尽管不足以导致游客直接权益损失过大,但却打乱了整个旅游行程的安排,给游客的旅游造成困扰,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旅行社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主要看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与合同约定是否完全相符,或者说旅行社是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擅自减少景点当然是违约,旅行社不会有异议,但没有按照约定的顺序提供服务,则属于不完全履行,也是违反合同约定的一种表现形式。按照合同约定,旅行社为游客安排的景点游览,应当是每天安排一个景点,在实际提供的服务中,也应当是每天安排一个景点,而不是将全部景点游览合并为一天。案例中实际提供的服务表明,虽然景点没有减少,但游览顺序被打乱,自然属于违约的范畴。
4、游客是否遭受了实际损失。旅行社调整行程,旅行社认为游客没有遭受损失,旅行社也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游客的观点恰好相反。旅行社和游客观点截然相反,关键的问题是,要明确由于旅行社的违约行为,是否给游客造成实际的损害。笔者以为,旅行社擅自调整行程,给游客造成了两个方面的损失:第一,给游客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由于游客为了突出度假的特点,不愿意参加常规团,参加了所谓的纯玩团。如果游客选择参加的是旅行社组织的常规团,就可以少支付1000元团款。第二,游客参团的目的非常明确,是为了休闲度假而来,希望放松旅游节奏,而实际上并非如此,也给游客造成了损失,但这样的损失无法直接计算。
5、旅行社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旅行社的违约行为给游客造成了上述连个方面的损失,因此,笔者以为,旅行社需要就上述两种损失承担责任:退还游客1000元团款,同时旅行社还需要与游客协商,就游客休闲度假行程中的服务瑕疵予以适当补偿。由于补偿多少没有明确的标准,需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在纠纷的实际处理中,有时反而会成为快速解决纠纷的障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