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游客参加旅行社组织的邮轮旅游,旅行社告知游客,12点前必须抵达上海邮轮码头,并将邮轮领队的联系方式告知了游客。游客抵达码头后,觉得时间尚早,就到附近游玩,结果错过了下午4点钟起航的邮轮。游客和旅行社交涉后,旅行社帮助游客购买了前往济州的机票,准备在济州登上邮轮,继续旅游行程。当游客飞抵济州后得知,邮轮无法靠岸,旅行社再次为游客购买机票返回。行程结束后,游客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额旅游团款,旅行社要求游客先承担往返济州的机票款,然后再谈退款的问题。
二、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2、《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三、案例分析
1、法律关系的梳理。旅行社和游客签订邮轮游包价旅游合同,双方形成包价旅游合同关系。由于游客没有按时登上邮轮,是旅行社违约在先,如果游客就此返回,旅游合同关系就必须被解除,表明旅行社和游客之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但是,经过双方协商,旅行社为游客购买了前往济州的机票,就说明游客误点后,双方都愿意采取补救措施,应当视为是对原有旅游合同的变更:即原合同约定在上海乘坐邮轮前往济州,变更为游客乘坐飞机前往济州,然后乘坐邮轮继续旅游行程。
2、游客未能按时乘坐邮轮的性质及其责任。游客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乘坐邮轮开始旅游行程,是游客必须履行的义务。由于游客的误点,导致游客邮轮行程难以继续,是游客违约的结果。因此,游客应当为此承担责任。邮轮码头的领队有游客的联系方式,有义务检查团队人数,发现游客未在集合现场,也有义务及时联系游客,督促游客登上邮轮。因此,造成游客乘坐邮轮误点,游客和旅行社均应当承担责任。至于责任承担的大小,笔者倾向于游客承担主要责任。
3、济州来回航班费用的承担。由于旅行社和游客在购买机票时,并没有就票款承担达成协议,仅仅是旅行社先买票,先垫资,旅行社以为游客会承担,游客认为应当是旅行社承担。这种情形属于机票款承担约定不明。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既然机票款承担是约定不明,就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理由是在这个合同关系中,旅行社有为游客提供服务,包括将游客安全顺利送达旅游目的地的义务,旅行社属于义务人,旅行社就有义务支付约定不明的履行费用,这些费用中可能还包括游客在济州必要且合理的食宿费用。
4、游客是否可以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额旅游团款。由于游客误点,导致无法乘坐邮轮,后经努力也未能继续邮轮行程。在判断游客要求退还全额旅游团款时,必须首先考虑到,游客乘坐邮轮误点,游客自身存在过错这个因素。所以,安置法律规定,旅行社扣除实际已经发生的费用,将余款退还给游客。同时还要考虑到造成游客误点,旅行社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在退还余款的基础上,旅行社给予游客适当补偿,作为对于自己服务工作失误的责任承担。
5、该案例给予旅行社的教训和启示。旅行社对于支付往返济州机票款感到很委屈,认为自己花了冤枉钱。其实,造成旅行社被动且多支付费用的原因,在于旅行社自身。如果旅行社工作更加细致一些,在游客前往乘坐邮轮期间,能够给予游客密切关注和跟踪,也许就不会出现误点的情况,也就不会有后续的纠纷和费用支出;如果游客误点后需要继续行程,旅行社当时就应当和游客达成有关机票票款承担的明确协议,日后也就不会为谁应当支付机票款发生纠纷。总之,旅行社应当从中吸取教训,改进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