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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旅行社是否可以和出境游游客签订代办合同
发布日期:2016/5/23 来源:旅游投诉 点击次数:1417次

一、案例简介

游客来旅行社报名前往澳大利亚旅游,但游客提出旅游及探亲整个行程为10天,其中需要旅行社负责3天的行程(包括旅游六要素、地接服务等)、往返机票和签证办理,其余7天行程由游客自己负责。旅行社按照游客的需求提供服务。由于游客大部分行程和旅行社无关,旅行社就要和游客签订代办旅游合同,游客也接受了旅行社的建议,同意签订代办合同。有其他旅行社就向旅游主管部门部门咨询,:在旅行社组织游客出境旅游时,是否都可以选择代办合同的形式,既可以省去委派领队,又可以降低责任。

二、法律规定

1、《旅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旅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三、案例分析

 1、包价旅游合同和代办旅游合同为旅行社服务的基本合同关系。就目前的旅行社服务看,单纯从合同关系来说,不外乎包价旅游合同关系和代办旅游合同关系。这两种合同关系,在上述法律规定中得到了明确的界定。至于旅行社所谓的自由行旅游合同,具体要看旅行社的服务方式,才可以确定和游客合同关系。但旅行社必须明确一点,自由行旅游合同在法律上并是一种独立的合同关系,要么归入包价旅游合同关系,要么归入代办旅游合同关系。

 2、包价旅游合同关系和代办旅游合同关系存在本质的区别。两者最大也是最为根本的区别在于,服务产品规划设计的主动权不同。只要服务产品的规划和设计主动权掌握在旅行社手里,游客只是从旅行社规划设计好的旅游产品做出选择,这样的服务就是包价旅游服务。不论旅行社和游客签订的是何种合同,即使是签订了代办旅游合同,旅行社和游客之间的关系仍然是包价旅游合同关系。如果旅游产品规划设计的主动权掌握在游客手里,旅行社仅仅是按照游客的要求,为游客提供相应的服务,这样的合同关系就是代办旅游合同关系,哪怕旅行社和游客签订了包价旅游合同。

 打一个不恰当的比方,厨师按照自己的设想做好两个类型的快餐,消费者只能在这两个快餐中做出选择消费与否。厨师这样的操作模式,和旅行社的组团操作模式大致相同,事先设计产品,供游客选择,如果游客选择了其中一个产品,旅行社和游客之间就形成了包价旅游合同关系。反之,如果消费者自己点菜,厨师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购买食材,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烹饪。厨师这样的服务模式,和旅行社代办模式相近,即旅行社按照游客的要求,为游客提供定制服务,旅行社和游客之间的关系,就是代办合同关系。

 3、根据不同的服务性质和方式,确定签订旅游合同的类型。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签订何种类型的旅游合同,并不是根据旅行社和游客的喜好,也不是为了某一当事人规避法律风险,而是根据旅游服务的提供方式来决定。如果旅行社提供的是包价旅游服务,就必须签订包价旅游合同,即使旅行社和游客签订了代办旅游合同,旅行社也无法摆脱包价旅游合同责任。旅行社之所以喜欢和游客签订代办旅游合同,其目的就是为了规避包价旅游合同蕴含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4、签订代办旅游合同必须履行告知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相比较之下,代办旅游合同承担的责任较轻,旅行社在代办旅游合同中需要承担的责任,就是旅行社在办理游客代办事宜时出现错误,给游客造成损失。而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旅行社需要承担的责任,除了自身的服务过错外,还必须为履行辅助人的过错承担责任。因此,在签订代办旅游合同时,旅行社有义务将代办旅游合同和包价旅游合同责任承担的不同告知游客,让游客享有充分的知情权。

 5、案例中旅行社签订代办旅游合同行为不妥。在上述案例中,虽然旅游行程只有3天,而游客全部行程有10天,但旅行社为游客的3天行程提供了包价服务,所以,旅行社仅仅签订代办旅游合同服务是不妥的,而应当和游客签订3天的包价旅游合同。换句话说,即使旅行社签订了代办旅游合同,但由于实际提供的是包价旅游服务,旅行社仍然必须为3天行程承担包价旅游服务责任。同时,如果旅行社事先告知包价旅游合同和代办旅游合同的责任承担区别,游客也绝对不会同意签订代办旅游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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