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3月22日,中国外交部提醒,5月16日前,中国公民暂勿前往土耳其。4月2日,某旅行社仍然组织两名游客前往土耳其旅游,出团时间为5月6日。按照约定,往返机票由游客自己预订。4月12日,旅行社通知游客不能前往土耳其旅游,理由是不可抗力,旅行社退还全额旅游费用。游客预订的特价往返机票共计7000元,行程取消后,游客要求机票代理商退还机票,机票代理商只退还游客票款共计80元。游客要求旅行社承担机票款损失,旅行社认为游客的损失和旅行社无关,不愿意承担游客的损失。
二、法律规定
1、《旅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2、《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案例分析
1、旅行社组团行为明显错误。外交部根据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安全风险程度,给予我国国民旅行安全提示。外交部的提示等同于我国政府的提示,可以视同为不可抗力,相关企业和个人都应当慎重对待。从旅行社角度来说,就有停止组团前往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义务;哪怕旅行社强调不知道外交部的提示,也应当推定旅行社已经知晓提示,因为旅行社是专业的组团机构,必须时刻掌握旅游目的地相关情况,尤其是安全状况,旅行社不能以不知晓提示而免责。
2、案例中包含的合同关系。在本案例中,包含了三个合同关系:第一,旅行社和游客之间存在的包价旅游合同关系。因为旅行社为游客提供了在土耳其旅游期间的相关服务,虽然往返土耳其的机票由游客自己购买。第二,游客委托票务代理商帮助其购买机票,游客和票务代理商之间存在票务购买代理合同关系。第三,航空公司向游客承担实际的运输义务,游客和航空公司之间存在承运合同关系。
3、游客自行购买机票不影响包价旅游合同性质。按照通常的理解,旅行社组团旅游,旅行社为游客提供全部服务,包括购买机票。那么,游客自己购买机票,其余服务由旅行社提供,是否影响了包价旅游合同关系的成立。回答当然是否定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定义明确,只要行程为旅行社预先安排,提供两项以上服务,游客以总价形式支付,旅行社和游客之间的包价旅游合同关系即告成立。对照案例中的情况,旅行社的服务恰好符合上述要求。也就是说,并不会因为游客自己购买了机票,就导致包价旅游合同关系不成立。
4、旅行社取消团队行程不可归责于外交部的提示。虽然可以将外交部的安全提示可以视同为不可抗力,但外交部的提示对于旅游团队的影响,主要针对旅游合同已经签订,正准备出团的游客。而在上述案例中, 外交部的安全提示已经发布,旅行社却在暂勿前往的提示期限内组团,旅行社的组团行为显然有误。旅行社完全有可能、有条件预见、避免和克服外交部安全提示带来影响,旅行社不能以外交部安全提示可以视为不可抗力为借口而免责,旅行社需要为组团失误而承担责任。
5、旅行社应当为游客的直接损失承担责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旅行社的服务给游客造成的损失,采取补偿性原则进行处理,赔偿损失的额度和范围限制在直接损失和可预期损失内。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游客之所以购买机票,起因是游客要参见土耳其的旅游,购买机票和旅行社组团有直接的关联性。同样,由于旅行社和游客解除了包价旅游合同,就必然导致游客和航空公司解除承运合同关系,两者之间因果关系明确。因此,游客机票损失应当由旅行社承担,旅行社要在退还全额旅游团款的同时,还需要承担游客6200元机票款的损失。当然,如果经过协商,票务代理商愿意退还更多的票款,旅行社也只需要承担票款损失,游客不能因此获得额外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