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旅游主管部门接到某现役军人的投诉,反映在游览旅游景点时,景区工作人员要求军人出示军官证,但该现役军人为士官,持有士兵证,景区拒绝给予优惠,要求该军人购买全票。旅游投诉受理后,旅游主管部门向景区了解情况,景区坚持自己的观点,只给予持现役军官证的军人给予六折优惠,其余现役军人一律收取全价门票。经过旅游主管部门耐心的解释和说服工作,景区同意退还部分门票。
二、法律规定
1、《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文职人员,是指按照规定的编制聘用到军队工作,履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人员。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条条规定,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三、案例分析
1、现役军人的构成。按照规定,现役军人由三部分军人构成,三部分军人持有不同的现役军人身份证件:第一部分现役军人为军官,持有军官证;第二部分现役军人是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和士官,持有士兵证;第三部分是现役文职军官,持文职军官证。除此之外,按照现有的规定,在部队工作人员中,还有一部分部队专门招聘的文职人员,虽然在部队服务和工作,但不属于现役军人。至于预备役人员、转业或者退伍军人及外籍军人,自然不在我国现役军人的范畴之内。
2、现役军人的优惠。按照上述规定,在旅游景点的游览服务中,现役军人享受一定的福利和优惠。该规定确定了现役军人的优惠性质,但并没有给出现役军人可以享受景点游览的具体办法,而是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的优惠办法,比如是给予半价优惠,还是九折优惠。当然,景点必须给予优惠是确定的,这是景区的法定优惠义务,景点不能给予现役军人景点门票优惠时附加任何其他条件,比如必须是本地服役的军人,或者其他条件。现在有些景点在给予现役军人优惠时,确实会附加一些优惠条件,显然是违背了法定义务。
3、优惠幅度应当法定或者景点自己确定。由于国家的法律层面只是规定必须给予现役军人景点游览优惠,但给出的规定是一个弹性较大的规定,并没有给出确切的具体优惠办法。从这个角度理解,只要景点给予现役军人优惠,不论是九折优惠,还是全免,都体现了对于现役军人的优惠,也都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各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具体的规定,辖区内的景点就必须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如果当地政府没有规定,则主要依赖景区的自主决定。
4、旅游景点如何自主给予现役军人景点游览优惠。从目前景点给予现役军人优惠措施看,传统的国营景点,只要现役军人出示有效的现役军人证件,基本上会给予现役军人全免优惠;对于 新建的国营景点,也都会给与现役军人门票优惠,但一般都不会给予门票全免的优惠;对于民营景点,大多数会给与现役军人门票一定的优惠,但基本不会给予全免。
5、民营旅游景点不应包括在上述法律规定中。对于“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的规定,比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给予限缩性的解释,即现役军人游览的景点应当限制于国营景点或者国营资本占大股的景点,而不包括所有的景点。也就是说,对于民营景点是否给予现役军人优惠、优惠幅度,应当完全由景点自主决定。理由就是民营景点的经营自负盈亏,经营自主权应当归属企业自己。当然,社会应当倡导和鼓励民营景点在可能的范围内,依然给予现役军人门票适当的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