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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旅行社和游客的口头约定不一致的损失承担
发布日期:2016/6/1 来源:旅游投诉 点击次数:1499次

一、案例简介

    有游客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前段时间,游客打电话给某旅游目的地的旅行社,要求为游客提供地接服务,双方就地接的相关服务项目和收费达成了口头约定。当游客买好车票,准备前往旅游目的地,再次向地接社确认时,地接社以酒店涨价等原因,要求提供服务收费,游客不得已退掉车票,取消了旅游行程,要求旅行社承担退票损失。旅游主管部门向地接社核实情况,地接社承认和游客有过联系,但只是达成了接待服务的初步意向,明确收费要根据旅游期间的实际费用收取。双方说法不一致,旅游主管部门感到很为难。

    二、法律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三、案例分析

    1、地接旅行社是否必须和游客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按照《旅游法》的规定,旅行社组织、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游客订立合同。同时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从这样的规定可以判断,作为组团社的旅行社,在组织旅游团队时,必须与游客签订书面的包价旅游合同,但作为地接社直接接待游客时,只是应当与游客订立合同,而不是订立书面旅游合同。

    这里必须特别注意,法律并没有强制性地规定,地接社直接和游客达成协议,接待游客时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只是要求双方订立合同即可,并没有规定合同形式。这也与我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相吻合。所以可以推定,地接社和游客订立的口头旅游服务合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双方对于接待服务合同是否成立存在分歧。从案例中可以看出,纠纷产生的关键在于,游客和旅行社关于接待服务的口头合同是否订立,换句话说,游客和旅行社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旅行社认为双方只是达成了接待服务的初步意向,但最终尚未订立接待服务的口头合同。旅行社的观点,就是认为双方没有达成承诺,因此口头合同不成立。游客的观点恰好相仿,主张双方已经就接待服务事宜达成了口头约定,口头合同成立。双方的分歧,直接影响着民事责任的承担,关系当事人各自的切身利益。

    3、口头合同是否成立的举证责任承担。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规定,每一个当事人都必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言不虚,从而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以弥补自己的损失。具体到上述纠纷,由于游客主张双方口头的接待服务合同已经成立,按照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此,游客必须拿出相关证据,就双方口头合同关系成立的观点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游客不能举证,或者举证不能令人信服,就可以推定游客和旅行社之间的口头合同不成立。

    4、游客很难举证口头合同的成立。从现有的资料看,由于游客和旅行社通过电话交流,以确定来旅游目的地旅游的相关事宜。只要另一方当事人的旅行社不承认双方已经达成协议,而是尚处于初步意向阶段,仅仅凭借双方的电话通话记录,游客是无法证明双方存在旅游服务的合同关系的。除非游客能够提供电话录音、或者聊天记录等辅助手段,否则即使双方当时真的达成了口头协议,旅行社事后反悔,虽然存在诚信缺失的问题,但就事论事,游客也是无空白奈何。

    5、游客不能举证的后果承担。由于是口头合同,游客又不能有效举证,毫无疑问,游客和旅行社之间口头合同关系不成立。既然游客和旅行社之间合同关系不成立,也就表明游客和旅行社之间不存在任何的法律关系,游客购买车票、退掉车票,都是游客自己的行为,和旅行社无关,自然不可以要求旅行社为此承担赔偿责任,损失由游客自己承担。该案例也再次说明,在旅游服务中,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十分重要,书面旅游合同也不仅仅是保护旅行社的权益,也同等地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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