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某游客一人参加旅行社组织的韩国游,在办理相关证件中,旅行社工作人员将该游客性别搞错,在出团前才发现错误,无法及时更改,导致旅游行程被取消。旅行社承诺,退还游客全额旅游费用,并为该游客安排一次同样线路的免费旅游。游客提出,他要携秘书一名一同共同参加免费旅游,旅行社也答应了游客的要求。过了几天,游客告诉旅行社无法安排出游时间,请另外两人代替旅游,旅行社向旅游主管部门咨询,是否可以拒绝游客情人代替旅游的要求。
二、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旅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三、案例分析
1、游客取消行程是旅行社违约所致。由于旅行社工作人员工作不细致,搞错了游客的性别,在境内旅游服务中,基本上可以及时采取措施弥补,消除其不良影响。但在出境旅游中,由于涉及到出境和入境等国家或者地区政府行为,即使是小小的工作失误,也可能造成取消行程等意想不到的后果。在上述案例中,游客被迫取消旅游行程,从表面上看是旅行社检查不仔细所造成,但事件的性质是旅行社违约。
2、旅行社如何承担违约责任。既然是旅行社违约,造成游客行程取消,旅行社就必须为此承担责任。旅行社通常可以采取三种方式,来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旅行社向游客支付违约金。因为旅游合同中一定会约定,假如旅行社取消行程该如何赔偿违约金。如果旅行社返还了全额旅游团款,并按照约定支付了违约金,旅游合同解除,双方就赔偿达成协议,纠纷也随之化解。
第二,按照补偿性原则,旅行社可以承诺游客,只要游客选择合适的时机,继续参加同样线路旅游。如果线路涨价,旅行社不再向游客收取超出部分费用。如果线路降价,向游客退还差价部分费用,并赔偿由于行程取消给游造成的直接损失即可。
第三,取消行程后,旅行社和游客再进行协商,调整旅游线路,比如请游客参加其他出境旅游线路或者境内旅游线路,适用多还少补原则,也可以妥善解决纠纷。
3、旅行社和游客赔偿约定的性质。行程取消后,游客提出携秘书参游,旅行社也答应了游客的要求,表明旅行社和游客达成了赔偿协议。该协议具备合同性质,一经双方认可,对于旅行社和游客都具有约束力。同时,由于该赔偿协议的权利义务分配明显不公平,旅行社承担了过多的义务,游客获得了过高的利益,有失公允,但由于旅行社对此并没有提出异议,至少说明在当时当地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只要旅行社愿意接受,他人也不得且不必干涉。
4、游客要求请他人代替旅游是否合理。由于游客参加旅游,是在行使自己的旅游权利,决定自己参加旅游,或者请他人代替旅游,主动权在游客本人。作为债权人的游客,旅游权利的转让仅仅需要通知作为债务人的旅行社,并不需要征得旅行社的同意。所以,只要时间或者其他条件许可,旅行社不得为游客的权利转让设置障碍。因此,游客请他人代替旅游,旅行社必须接受,除非旅行社有正当的理由,比如办证时间不够、已购机票等。
5、旅行社需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从上述案例可以看,该旅行社法律意识淡漠:在取消行程纠纷发生时,没有及时咨询,商讨如何处理纠纷的方案,抱着息事宁人的心态,顺着游客的思路,随意答应游客提出的过分要求。而当游客提出请人代替旅游时,又不愿意为游客提供便利,其真实的原因是,旅行社事后觉得安排两位游客旅游吃亏了,向旅游主管部门咨询的目的,是希望找到合理的借口,拒绝游客参团。在该纠纷处理的两个节点上,旅行社都犯了不该犯的错误,深层次的原因,就是缺乏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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