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某旅行社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某著名景点一直按照门市价销售,对于旅行社也不例外,一些在线平台也按照门市价向景点购买门票,但只要游客或者旅行社向其购买该景点门票,在线平台一律以低于门市价5元的价格出售。旅行社认为,在短期内,游客和旅行社可以获益,但从长远看,在线平台势必瓜分旅行社的份额,损害旅行社的权益,要求旅游主管部门阻止在线平台销售门票的行为。
二、法律规定
1、《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2、《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案例分析
1、 旅游主管部门对于旅游价格的监管。企业之间价格竞争的孰是孰非,是一个永恒的话题,每一个人好像都有自己的想法,公说公的理,婆说婆的理,无法说服对方。就旅游主管部门而言,对于旅游企业价格的监管,局限在旅行社的范围之内。按照法律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对于旅行社价格的监管,并不是单纯的价格监管,而是围绕着价格而展开的有机整体的监管: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团、旅行社欺骗游客、旅行社从中获得回扣,这三要素是旅游主管部门监管旅行社价格的抓手。如果旅行社的行为同时违反了这三个要素,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对旅行社进行监管。至于相关旅游企业的价格问题,旅游主管部门不可以字节监管,可以通过旅游综合协调机制,提请相关主管部门直接监管。
2、旅游主管部门对低于成本价组团的监管。旅游主管部门要对旅行社以低于成本价经营实施监管,我的基本观点是,首先要解决两个问题:
第一,旅行社以低于成本价为手段,在提供产品和服务过程中,是否损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比如以低价为诱饵,在行程中强迫游客购物和参加自费等。如果旅行社愿意提供低于成本的价格,为游客提供了合同约定的服务,并不需要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管。当然,即使旅行社收取了正常的旅游费用,发生强迫消费的行为,仍然需要被监管。
第二,如何认定低于成本价。这是个技术层面的问题,基本的原则是,旅行社制定的产品和线路价格战略,就是以低于成本价收客,且没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认定为低于成本价。前文已经提及,如果旅行社单纯以低于成本价收客,也不在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管范围之内,而是要借助物价、工商部门来监管。
3、在线平台的经营模式是否违法。在线平台以全价购买门票,然后以低于门市价5元的价格向社会公众售卖,引起了旅行社的不满。旅行社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旅行社的抱怨是否合法合理,还是值得研究:
第一,在线平台的经营是否低于成本价。显然,购买门市价的门票,再以低于门市价5元的价格出售给游客或者旅行社,在线平台的支出和收入不成比例,和通常的市场销售模式不同。这样的销售模式低于成本价,不需要再作过多的讨论。
第二,在线平台的经营模式有没有损害景点的权益。作为景点,只要按照自己的经营策略,向社会公众销售门票,就不存在权益受损的问题。在线平台按照门市价购入门票,就没有损害景点的利益。在线平台以何种价格出售给消费者,和景点的利益无关。
第三,在线旅游是否损害了游客的权益。游客从在线平台的销售中受益毫无疑问。因为游客仅仅是从在线平台买优惠票,其他消费行为由游客自己决定,并没有买票后还必须参加购物和自费的要求。
第四,在线旅游是否损害了旅行社的权益。因为在线平台优惠门票的销售,面对所有的社会公众,包括旅行社。旅行社不能从景点直接拿到优惠门票,在线平台却能够给与优惠,在线平台不仅没有损害旅行社的权益,旅行社反而从中受益。至于旅行社的长远利益是否受损,是一个未知数,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在线对实体冲击的脚步不会停止。
4、旅行社认为在线平台损害其权益时如何维权。如果旅行社认为在线平台损害了合法权益,就应当向工商局或者物价局举报和投诉,因为法律将对于不正当竞争的监管权赋予工商部门。工商部门接到举报后,会对在线平台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进行调查合适,并给与相应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