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西部某省旅行社组织游客参加澳大利亚新西兰旅游,领队为北京某旅行社的领队,由组团社委派担任该团的领队,合同约定团队统一在上海浦东机场出境。旅游团按时抵达上海浦东机场,等候和领队会合。领队也按时从北京飞往上海,却遭遇天气原因,航班无法按时飞抵上海。由于护照等资料均由领队携带,等到领队抵达上海,飞机已经起飞,行程被延误。经过组团社的努力,并经与游客协商,取消了原约定的澳大利亚两天的行程,直接飞往新西兰。行程结束后,游客要求旅行社按照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律规定
1、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2、《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三、案例分析
1、解决上述案例没有现成的明确的法律规定。从法律的一般规定上说,遭遇不可抗力产生的后果,简单地说,就是游客和旅行社的各自承担,不能追究合同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认倒霉。但关键的问题是,我们通常所谓的旅游途中遭遇不可抗力,都是指旅行社的导游领队和游客在一起,同时遭遇同一种不可抗力,这样的情形有现成的法律规定可以直接套用,具有说服力。
在上述案例中,领队和游客从不同地域前往共同的集合地点,旅游行程尚未开始,双方前往集合地点的行为,仅仅是为旅游行程开始所做的预备工作;而且遭遇不可抗力的恰好是领队,而不是游客。旅游团无法按时出团,显然权益受损最大的是旅游团的全体游客。如果情形反过来,游客遭遇不可抗力,倒是可以比较简单地处理,说服游客也较为容易。
2、从旅游合同权利义务的分配来判断是非曲直。在旅游合同中,旅行社的最为主要权利,是向游客收取旅游团款,最为主要的义务,是向游客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和安保义务,其中的合同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约定,向游客提供各项服务,包括按时将游客送达旅游目的地。
由于领队遭遇了不可抗力,致使行程受阻,没有能够按时将游客送达目的地澳大利亚。在该事件中,游客肯定没有过错,领队和旅行社也没有过错,但旅行社没有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却是事实。等到不可抗力消除后,旅行应当及时为游客办理相关事宜,比如购买机票等,将游客送达目的地。
3、游客交通食宿等相关费用如何承担。包价旅游合同中,一般都会约定由旅行社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等服务,既然旅游合同中约定了这些合同义务,游客在出团前也已经支付了旅游团款(包团约定游客返程后付款,也改变不了合同有关权利义务分配的性质),履行了合同义务。相应的旅行社也必须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所有服务。
虽然《旅游法》关于不可抗力导游游客滞留后的食宿、交通费做出了明确规定,但这规定并适用于本案例。因为《旅游法》规定的情形,适用于游客和领队同意遭遇不可抗力导致团队滞留的情形。因此,游客滞留在上海期间,旅行社应当为游客安排食宿,并承担费用;旅行社还需要出资为游客购买前往旅游目的地的机票,而不能要求游客为此再支付机票款;同时,旅行社还需要退还游客原定在澳大利亚旅游尚未发生的费用。
4、游客要求旅行社按照拒绝履行合同来承担责任不合理。《旅游法》第七十条对于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制定了明确的处理规定。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必须具备前提条件: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也就是说,旅行社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因,是旅行社的主观故意,而不是客观不能。不可抗力造成领队迟延抵达集合地,显然是旅行社的客观不能,而不是主观故意。因此,游客要求旅行社按照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责任不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