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据媒体报道,四川游客在五一小长假之前,交纳了2000元,参加了“完美港澳中山六日品质游”行程。据游客介绍,在香港旅游的第一天,团队进入商场后,保安关上门,不让游客出去。导游要求每人必须至少消费1500港币,否则就不能继续跟团。导游发现有些游客没有购物,就指责游客是“王八蛋”、“大骗子”,并动手打了一位游客的头部,这位游客被导游“提着领子到柜台前买了东西”。游客返程后向有关媒体爆料,要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2、《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案例分析
1、导游强迫游客购物行为违法。不论游客交纳的旅游团款是高于成本价,还是低于成本价,都不能成为旅行社强迫购物和强迫自费、擅自调整行程的正当理由,也不能成为在游客参团时设定行程中最低消费额度的借口,更不能成为旅行社发布虚假广告、组织游客参团的幌子。总之,只要有事先的合同约定,除非发生不可抗力等突发事件,即使旅游团款再低,旅行社也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安排行程和服务,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就违反了合同约定,旅行社必须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2、一些游客并不认为游玩或者旅游是一种民事行为。在不少游客眼里,游玩或者旅游固然需要花钱,但和日常生活中的购买电视机、空调的含义并完全不相同。在他们看来,游玩或者旅游并不是一种完全的民事行为,可以为所欲为,自由发挥。事实上,参加旅游团和购买日常用品一样,均为民事合同行为,都需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都必须为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游客取消行程,不愿意承担给旅行社造成的实际损失即为最好的证明。因为在游客看来,取消旅游行程,是游客的自由,不应当也不应该有什么后果。
3、等价有偿原则在旅游服务中普遍适用。由于有赠与和免费社会现象的存在,等价有偿并不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但在旅游服务中,等价有偿原则可以普遍适用其中。等价有偿的基本要求是,当事人取得权利的同时,必须向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具体地说,游客获得了旅游的权利,就必须为获得旅游权利支付相应的旅游团款,天上不会掉馅饼,没有免费的午餐等古语,表达的就是这个意思。如果游客获得了参加旅游团的权利,却不支付与权利相对应旅游团款,就意味着游客损害了旅行社的合法权益,除非旅行社愿意放弃向游客收取团款的权利,组织游客参加免费旅游。
4、游客不理性消费理念为维权埋下祸根。旅行社提供低价旅游线路,游客选择低价旅游线路,实质上是互为因果关系,很难说哪一方是因,哪一方是果,但低价旅游线路有巨大的市场,却是不可否认的事实。2013年《旅游法》颁布后,大众误读某些条款,哀叹旅行社服务价格要普遍提高,普遍的反应是,恨不得取消《旅游法》,再次回到低价旅游时代。
一分钱一分货,是生活常识,但适用于旅游服务时,似乎生活常识就变成了高等数学,让大众难以接受和理解。在选择旅游服务线路时,许多消费者一味追求低价产品,总是自认为占了便宜,满怀期待参加旅游。等到服务品质出问题,诸如强迫消费,景点游览时间短,或者导游服务态度不好时,不仅游客指责旅行社,媒体也是一边倒指责旅行社,很少有反思游客消费理念是否也存在问题的声音出现。
5、旅行社应当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虽然游客追求低价旅游线路,是游客消费理念不成熟的表现,但旅行社在组织低价旅游时,必须先签订书面包价旅游合同,并严格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只要旅行社提供的服务符合合同约定,即使服务品质没有达到游客的预期,旅行社也不需要承担责任。游客不能一方面交纳了很少的团款,另一方面又以品质不高为由,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游客支付了很低的团款,却要求获得高品质的服务,也是消费不理性的表现。案例中游客的交纳了2000元团款,旅行社提供的服务长达6天,只要稍微思考下,就可以料想到该线路会有怎样的服务品质。当然,不论旅游团款的高低,旅行社都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否则就将承担行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