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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有关38名中国游客在泰国芭堤雅旅游期间被甩团的思考(上)
发布日期:2016/6/24 来源:旅游投诉 点击次数:1439次

一、案例简介

据报道,近期我国38名游客参加了泰国4日游行程,每人的团费为人民币1756元,团队抵达芭堤雅准备参与最后2天行程的时候,导游要求游客参加自费项目,经过双方协商,最终未能达成共识。导游拂袖而去,其中一名导游为无证导游。由于该团客房没有事先预订,酒店不允许游客入住,不得已,游客只好坐在酒店大堂,无奈之中只得向当地旅游警察求助,警方认定这是一起“甩团”事件。事件被报道后,引起了社会较为强烈的反响,有不少网友在指责旅行社的同时,也批评游客消费不理性。

二、法律规定

1、《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2、《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3、《旅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4、《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领队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领队证。

5、《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6、《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7、《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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